夏志琼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耳熟能详的话,能让投资者亏了钱有理由把苦水往肚子里咽。但是中小投资者再小心谨慎,也奈何不了银广夏之流的造假,亿安科技之流的恶意操纵,中天勤之流的同流合污。中小投资者在股市里被欺骗、被欺诈,辛苦的钱打了水漂,看来,只有靠民事赔偿这把利剑才能讨公道。
民事赔偿 不容回避
在证券市场,中小股民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赔偿机制失去作用,法院对证券市场民事案件的受理几无一例,这使得广大投资者感到了无奈和失望。
1998年12月,“红光实业”小股东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索赔诉状。法院裁定,认为不能确定股民的亏损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直接造成,被告在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所诉其股票纠纷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驳回起诉。时隔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又表示“暂不受理”,致使“银广夏”股东索赔案又一次搁浅,但相比红光实业的“驳回起诉”要审慎得多。有理由相信我国司法部门正在进行相应立法与司法上的准备,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终将确立并成为投资者手中的利剑,这是因为,民事赔偿不容回避:一是证券违法事实清楚,股民损失实实在在。比如银广夏虚构利润7.45亿元,直接责任人已经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银广夏”9月11日复牌到9月28日,14个交易日一连14个跌停板,从30.50元一路跌到7.05元,无助的投资者损失了77%,欲哭无泪。再如在“亿安科技”中,广东东莞的一位股民,以120多元一股的高价购买了14900股,至今仍有6000股未能抛出,直接损失高达120万元。二是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证券违法,实施民事赔偿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目前法院虽然暂停受理,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救济的大门关闭。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对小股民起诉上市公司欺诈行为表示了明确的支持态度。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在“银广夏”造假事件被曝光后曾表示,证监会鼓励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三是股民权利意识觉醒。最明显的对比是,“红光”案在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股民中有不少放弃了努力;但在“银广夏”案中,许多委托者表现出十分坚决的索赔态度。四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就有过司法解释明确,股票发行、交易中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现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也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情节的轻重,责任人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这样的形势和氛围中,我们相信,银广夏索赔案,以及亿安科技索赔案,不容回避,也不应回避。
证券法制 尚需规范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恶庄的炒作等致使投资受损比较常见,但投资者诉讼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以求获得民事赔偿的则寥寥无几,其原因:一是证券法制尚不健全和完善。比如一些证券法律概念、法理应用、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的操作程序性等,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加以解决。二是忽视了民事赔偿责任。以《证券法》为例,第十一章以36个条文规定了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33个条文是关于证券违法行为行政责任,有18处涉及追究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2条。《证券法》由于在证券立法之初没有充分重视民事赔偿制度,使投资者起诉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民事赔偿的难度加大。三是举证难。投资者需要证明在买卖证券时自己信赖上市公司所披露各文件内容的虚假陈述,即要求投资者证明若非由于虚假陈述,将不会作出某种特定的投资决定。而这种举证上的困难将使投资者背上沉重的举证负担难以胜诉。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性比较强,股价日常波动较大,换手率很高,如何确定因虚假陈述而受损者的范围及其数量十分困难。若所有案发期间投资损失的股东都提出赔偿,势必导致真正受虚假信息欺诈的股东难以获赔。四是赔偿没人买单。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欺诈,要么直接告上市公司赔偿,要么告上市公司董事及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违法的上市公司或许有一定的赔偿支付能力,但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支付赔偿将直接导致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第二次损失。拿银广夏来说,卷入民事赔偿官司将直接导致公司亏损。至于由董事及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赔偿,又存在能获赔多少的疑问。五是诉讼成本较高。我国证券市场需要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收取较低的立案费,把诉讼结果与律师费挂钩,以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小股东诉讼成本过高,即使胜诉了所得的赔偿有的还不足以弥补诉讼费用。而在国外,有些律师采取打赢这种官司就收费,打不赢就免收费用的办法。
司法救助 亟待启动
不管什么原因和理由,在中小投资者遭受不法侵害时,法律都不能漠然。即便是对违规违法行为有了行政处罚甚至动用了刑律,也不能完全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全部内涵。只有在打击不法的同时对受害者切实实施保护和补偿,才是对法律精神的最好诠释。因此,民事赔偿司法救助亟待启动:一是要创造司法介入的条件。在证券民事责任方面,除应该修订《证券法》、制订证券法实施细则、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外,还应将市场不当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设定民事责任,以方便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酝酿出台关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司法解释,《投资基金法》也拟增设民事赔偿支付条款。这将弥补民事赔偿责任的缺陷,使民事赔偿案件具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二是在举证义务方面,鉴于控方的小股东举证难度大或举证不能,法律上应作出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法院就可适时采取举证倒置的方法,即由被告作出无罪的举证。三是要保全民事赔偿能力。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也存在股东赢了诉讼,拿不到赔偿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措施,比如在相关公司、机构中强化留存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建立相应的投资者保障基金、维权基金、损失补偿基金;建立董、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证保险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酬薪制度、股票期权制度;建立行政罚款回拔制度、个人财产实名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等,这些制度可以提高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者的支付成本,也有助于民事赔偿有财产保证。四是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组织。中小投资者属于弱势群体,自我保护与防范能力差,容易在市场中受到侵害,相关制度又使得其诉讼成本过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投资者群体诉讼制度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心。建立这样的一些非营利组织,以从市场直接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东,一旦发生侵权,该组织将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到法院起诉侵权方,要求民事赔偿,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对所有受侵害的小股东都有效。
投资教育 刻不容缓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果投资者对市场知识和运作规律缺乏必要的认识和把握,极易蒙受损失,特别是证券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时刻威胁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各类违法违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在依法加强监管,促进证券市场不断规范发展的同时,有必要通过持续的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风险、识别违法行为、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截至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开户总数已达6000余万,直接间接参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有上亿人。如此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如果对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以及投资风险等等缺乏充分的认识,势必要形成盲目入市、盲目投资,也加大了整个市场的风险。为此加强投资者教育十分必要:一是要向投资者普及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基本交易规则,使普通投资者对证券市场都能有个深入的认识和了解。二是要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股市有风险,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保证投资都有盈利,而是保证市场公平。为此,投资者对系统和非系统等政策性、市场性、人为操纵的风险,应有相应的认识和防范手段与措施。三是教育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中小投资者尤其要摒弃非理性投机、狂炒和跟庄炒作等理念,要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如果投资者不能够从跟庄炒作改变到理性投资上,二级市场上永远存在着作假的巨大利润机会,只要二级市场的非理性投机机会存在,作假的现象就很难消灭。四是要提高投资者法律意识。通过普及证券法律知识,鼓励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把违法的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送上法庭。讨回被欺骗的银子。五是要对公司的“老董”、“老总”和所谓的庄家,加强法制意识教育,正是他们中间的一些人肆意践踏市场游戏规则,违法违规,欺诈造假,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才产生和造成了股市上更大的风险。只有全方位加强投资者教育,才能有效防止非法证券交易的出现,培养起理性投资的理念,提高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建立民事赔偿机制,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稳定,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民事赔偿更是一把利剑,能够震慑证券违法行为和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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