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邓妍北京8日报道】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律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邱永红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9月30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一些细则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规定》共有17条,其主要内容有: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法
院作出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裁定,除了送达案件当事人以外,还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时还要求国有股持有人报其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执行股权必须经过拍卖;拍卖之前,法院须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股权拍卖保留价按照评估值确定,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规定》还规定了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等。
邱永红说,《规定》中的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中,对持有人没有明确界定,容易造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混乱;《规定》的第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与第二款“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自相矛盾,因为在冻结期间,由于股息、红利以及红股的累积,很有可能使得所冻结的股权价值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这对于被执行人可能会产生一定不公平性。
此外,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主要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而《规定》中第十六条“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表明,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又多了一种拍卖方式,而这种方式很可能导致敌意收购,由于上市公司本身不能参与拍卖,将无法抵御敌意收购,这种危害所造成的后果将非常严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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