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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对于造假公司该如何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9月29日 15: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主持人的话:

  无论是“无限追究”也罢,重罚当事人也罢,包括退市等等,反映的是大家对证券市场中造假行为的深恶痛绝。由此也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造假者“一朝挨罚,终身受用。”现在看来,亟需跟上的是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变“有限追究”为“无限追究”

  从过去的红光大庆联谊,到今天的银广厦、三九医药华纺股份,那些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之所以敢铤而走险,疯狂造假,我以为并不是我们的监管机构处罚不严。说句老实话,从监管部门来讲,尽管看起来只是对造假上市公司罚款,吊销造假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区区处罚成本,同造假收益不能成正比,但这也是目前的法律、法规赋予它们的最严厉的措施了。而如此的“造假成本”,正如业内专家所说:“实在是太低了”。

  所以,业内人士纷纷建议,要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使他们感到造假无收益。对这些说法,我完全赞同。我认为,要真正做到杀一儆百,使造假者不敢再造假,我们必须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双管齐下”,一方面对违法者要绳之以法,另一方面也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日。例如,对造假企业、造假中介机构、造假者个人的行为,导致投资者受损,我认为应当除了以上措施外,同时还让要他们对投资者的赔偿由过去的有限赔偿,变为无限赔偿。不但要追究它们的有限资产,更要通过银行等部门共同配合,追究它们的无限资产,甚至实行终身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会使造假者真正感到“一旦造假招打,终生疼痛”的滋味,从而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让那些意欲造假者“有这个心,没这个胆”。

  (徐慧芳)

  从重处罚当事人

  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造假是投资者深恶痛绝的,对于他们的处罚应该从重。他们造假的目的出于谋取不当的利益,因此处罚也应该着重在经济利益上。不当的所得要全部没收,还要对当事人处以罚金,并加以行政、刑事的处罚,如行政处分、有期限及永久禁入、判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在处罚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和这些单位负责人、当事人方面,应该重点处罚个人。事情是人做的,做了事就应该承担责任。再说这些物人做事总有利益驱动的,所以这些人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必须受到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严厉制裁。相对而言,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我认为要从轻,因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实际上是对投资该公司所有股东的处罚,而绝大多数的股东,特别是二级市场上买进股票的中小股东是无辜的,不应让他们代人受过。

  (张锡清)

  造假也该退市

  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是关系到千百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最近一段时间,上市公司造假事件不断曝光,搞得股市动荡不休,投资者心存疑虑,如果不及时杜绝上市公司的造假现象,如此发展下去就会严重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这一点相信政府和投资人都不愿见到的。

  近期证监会已鼓励大小股东站出来用法律武器诉讼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并处罚协同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

  笔者在此有个建议:上市公司造假的性质远比连续3年亏损的情节恶劣得多,水仙因为经营不善连续3年亏损而退市,像银广厦这类造假上市公司更应该发现一个退市一个。退市制度虽然对该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短期是痛苦的,但从长远来讲可以将坏事变好事,迫使各上市公司能引以为戒,清清白白做人,实实在在办事,诚实、守信,从而让股东放心,让股市更纯净。

  有了这种处罚力度,才能把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造假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依靠完善的证券法规、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及券商,我国的证券市场才会充满活力,朝气蓬勃地向前发展。

  (张根宝)

  把“拳头”砸到个人身上

  造假者之所以“打而不止,越打越多”,我认为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过去的处罚、打击大多是落实到企业,或者说是机构,而鲜有落实到个人的。这就造成了一种状况,造假被查出了,最多是企业受罚,对个人处罚感觉上纯粹是“意思意思”,造假者可以继续逍遥法外。

  更令人悲哀的是,投资者由于被造假者的行为所蒙骗,买了股票被套,不得已当起股东后,还要承担证管部门处罚造假公司所造成的利益损失。另外,由于在查处过程中,手段、时效等方面的相对滞后,也会让一些造假的机构和个人成为漏网之鱼。所以,对造假行为的处罚、打击,我认为一方面在手段、时效上下功夫,同时,不但要对造假上市公司、造假中介机构进行处罚,更应该对造假的具体操作者,以及方方面面有牵连的人进行处罚、打击。不但要处罚,还要把这些人列入黑名单,在各大媒体上曝光,让他们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永远无法生存。“拳头”只有打在个人身上,才能显出真正的威力。

  (陈奇)

  不能以罚代法

  今年以来,证监会派驻各地的监管机构全面出击巡视,发现和查处了不少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尽管如此,监管的力度的确还需要继续增强。对于如何处罚这些造假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不少人建议对公司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但是,如果以罚代法,一罚了事,能彻底消除造假行为吗﹖

  从辩证观点来看,处罚只不过是手段、绝非是目的,只有彻底以法整治、全面铲除祸根,从根子着手才是目的。蓝田股份造假手法败露后,一罚了事,隐患仍在。再往前回顾,琼民源弄虚作假后,水落石不出。大庆联谊造假骗取上市,施尽一切非法手段,如今第一大股东欠债不归还,等等。如果仅仅以罚代法,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除不了“根”。

  如今中国是法制社会,证券市场也应以法治市,对于造假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负责人不论其职高与权大,触犯法律的就应依法惩治,该判则判,该坐牢,则进狱。绝不姑息养奸。这才能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刘松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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