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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透视-对银广夏案件的法律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9月29日 11:24 经济日报

  随着银广夏复牌后连续多个跌停,持有银广夏股票的投资者的账面资产也随之急剧缩水,他们一个个忧心如焚,纷纷提起诉讼。因此极有必要对银广夏案件作进一步的法律思考。

  法院不愿受理此案原因何在?

  本案的代理律师指出,选择江苏的中小城市作为突破口,是因为从历次代理类似案件
受阻的经历中吸取了教训,在大城市里投资者比较集中,遭受损失的股民也很多,法院基于种种考虑一般不愿受理。而中小城市投资者较少,起诉的股民也很少,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事实也的确如此,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此前已经有一些大城市的法院拒绝受理此案。

  江苏这家地方法院受理本案之后,的确令不少投资者欢呼雀跃了一阵子,大家都在憧憬着越来越多的法院受理此案,但是事实上,至今尚未听说有第二家法院受理此案。而且现在又纷纷传闻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出通知,要求有关法院对银广夏一案暂不审理或不予受理。

  各地法院对于是否受理银广夏一案之所以如此谨慎,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其一,此案涉及到的原告人数众多且有不断增加之势,加之诉讼标的不是小数目,因此本案社会影响极大,不仅如此,一旦开了受理此类案件的先河,将来法院的工作量必然会大大增加;其二,即使此案被受理,也会由于并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难以作出令各方都心服口服的判决。有不少律师和投资者把《证券法》第63条作为救命稻草,希望依据它索赔,但是实际上这条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还有的人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实际上,根据我国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只能作为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时协助理解之用,而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作为判决依据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此类案件的真正解决还有待于《证券法》的及时修订。但是,即使《证券法》被修订,按照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能适用于该法修订条款生效之后发生的案件,而对于发生在修订之前的银广夏一案不能适用。其三,由于此案是对同一被告的同一行为提起诉讼,如果由全国各地的法院分别受理、各自作出判决,由于各位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角度和熟悉程度各不相同,他们作出的判决肯定有可能不同,甚至会相互冲突,这样势将损害我国审判机关的权威。其四,如果各地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由于各法院审理时间肯定不会步调一致,有的先判决、先执行,向这家法院起诉的投资者就可以在事实上优先获得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如此,有的投资者在案件审理完毕,将自己拿到的判决跟别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比较,发现别的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数额相对而言比自己多,或者在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比自己更有利,肯定会不服,于是纷纷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是申请再审,从而对上级法院的正常工作造成冲击。

  财产保全令人担心

  据代理本案的一位律师称,受理本案的这家法院,已应原告股民的申请对银广厦在深圳的自有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如果事实真的如此,倒让人有些担心了。

  首先,本案所采取的究竟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只能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也就是说,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应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亦即深圳法院提起申请,而不能向其他地方的法院提起。判断是诉前还是诉讼财产保全的关键是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与起诉哪个时间在先。

  其次,这次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外地财产,外地财产保全在执行上的难度显然比本地财产保全要大得多,因此这一财产保全措施能否有效维护原告股民的利益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再次,财产保全究竟是什么意思?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未说明,姑且将其理解为从被告的财产中预先拿出一部分,作为担保,如果将来原告胜诉但被告财产有限无力执行判决时,可以就这部分被保全的财产执行。受理此案的律师称这次财产保全中所冻结的财产价值远大于本次诉讼案中120多位股民的索赔额,言下之意似乎是说这些被冻结的财产是供在这家地方法院起诉的原告股民胜诉后用来确保执行的。而且法律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综合以上几点来看,受理本案的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对未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无力申请财产保全(因为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的投资者是否有失公平?这样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因为我有钱,我能够提供担保,所以我优先得到赔偿”这种“马太效应”,是否违背了法律拯救社会弱势群体的宗旨?而且这对于外地投资者是否也有些不公平?因为外地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均被所在地法院“不予受理”,又由于地域管辖的原因不能被位于江苏的这家法院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更加难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了。

  至于目前有传闻称将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一家法院来受理此案,这实际上涉及到“指定管辖”这个概念。在民事诉讼中,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甚至是直接提审的方式介入这一案件,可以打破地域管辖的限制,使全国各地的投资者都能及时讨到“说法”,都能通过申请财产保全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应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

  机构投资者为何不见动静

  正当广大中小投资者竞相状告银广夏如火如荼之时,重仓持有银广夏的机构投资者却未见有所动作,没有加入原告大军。为什么会这样?某业内人士指出,机构投资者之所以这样,原因有多种,其中一种是不想进一步损害自己作为“理财专家”的形象。但也有人指出,机构投资者也应积极索赔,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向投资于该机构的其他投资者负责。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认真思考:如果投资者胜诉,银广夏是否有足够的财产用来执行判决?江苏的投资者是很聪明的,知道使用财产保全来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但是银广夏哪里有那么多的资产被申请财产保全?某业内人士还指出,在银广夏已经债台高筑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大量索赔,甚至有可能把银广夏逼到破产的边缘,到时候谁也无法获得充足赔偿,还不如暂时持股,静观其变。这也许是某些机构投资者仍然“沉住气”、没有加入索赔行列的另一个原因。 作者:巴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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