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炜
麦科特招股时虚报利润的事实已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由此引出一个市场敏感的问题,即麦科特该不该退市?投资者发现,我国现行的退市机制存在明显的缺陷。
其实,对哪类公司应该依法实施退市,是一个早已通过立法明确的问题。现行《公司
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若存在四种情况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是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是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是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是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第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第157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证券法》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上市。”换句话说,上市公司退市不是单指三连亏后宽限期仍无法扭亏的公司。就麦科特而言,明显有应该退市之嫌,其行为已符合《公司法》第157条所涉及的二、三项所列情形。麦科特在《招股说明书》中虚报利润,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这方面,《证券法》第175条规定,“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犯罪责任”。
但按目前的情况,麦科特与此前欺诈上市的红光实业一样,都不会受到责令退市的严惩。迄今为止,我国的退市机制还只是针对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水仙电器和粤金曼都因连亏三年且宽限期申请被否决而依法退市。今年2月出台的退市机制,是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当时解释,针对连续亏损的情形制定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实施办法,条件比较成熟。至于《公司法》规定的因其他几种法定情节退市的实施办法,将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出。看来,麦科特若作为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重大违法的公司退市虽有法可依,但实际无法操作。
完全实行《公司法》所规定的退市标准,在现阶段确实条件还不成熟。其中突出的问题有两点:一是股东赔偿机制尚不健全。“下课”公司中不乏侵犯股东权益的公司,而目前监管部门虽已鼓励利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将银广夏等违法违规公司告上法庭,但股东究竟能获得多少赔偿还是个未知数。上海和北京两地法院已正式决定暂不受理中小股东提出的民事赔偿案,据称,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的精神。小股东告上市公司似“秋菊打官司”,这意味着若监管部门要求银广夏、麦科特等严重违法的上市公司退市,最终惩罚的不是违法的当事人,而是直接伤害到权益已经受损的中小股东。问题公司的退市极可能采取“突然死亡”,连靠资产重组“挣扎”的时间都没有,中小股东只能眼看着股价的暴跌。
二是三板市场尚不成熟,难以有效保护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利益。三板市场的现状,即便原STAQ、NET系统投资者也有诸多不满意。管理层也已注意到三板市场的完善和发展问题,明确表示将积极研究改善交易方式、时间和信息披露等问题。在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出现更多的问题公司和亏损公司退市有欠妥之嫌。退市公司大多属亏损严重的问题公司,本身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有欠缺。若三板市场不强化监管,将导致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受损。
退市机制的完善是必然趋势,尤其近来“三连亏上三板”的呼声增多,表明市场成熟度提高,投资者观念已发生重大转变。退市机制一步到位目前所遇到的难点,说明相关的完善工作应“两手抓”:既需要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又应该尽快建立与退市机制配套的制度,特别是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及完善三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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