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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市场监管不仅仅是证监会的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9月25日 10:02 法制日报

  编者按

  最近,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一系列严重违规事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人们对整顿规范证券市场的深层次问题的思考。从1992年的深圳原野案到日前揭露出的三九药业和银广夏严重违规事件,虚假和欺诈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兴风作浪。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无形之中加深了市场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连续性与真实性的普遍怀疑和恐惧。证券市场
作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但它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已蔓延成风的证券欺诈。从今天起,本报将刊发一组对证券市场进行反思的专题报道,以期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走向规范。

  本报记者 万学忠

  今年8月,《财经》杂志披露了“银广夏”在以往两年间谎报业绩、虚假披露、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银广夏自在深交所上市以来,无论股价还是所谓的“业绩”,均曾创下令人眩目的记录:其股价在2000年全年涨幅达440%,居深沪两市之首,公司1999年的业绩公告称,未来三年利润将翻番。多数媒体、舆论对银广夏也一致看好,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先后发表数百篇(条)报道,对银广夏的企业文化给予高度评价。一些“著名”股评家称其是“中国第一蓝筹股”。直到《财经》杂志对其内幕披露之后,银广夏编造出口合同、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才引起社会的重视,使人们重新反思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

  对外经贸大学焦津洪教授指出,银广夏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众所周知,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与其信息的披露密切相关。真实、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为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提供基础,引导资本流向具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说,信息披露的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志。然而,证券市场千变万化,上市企业涉及各行各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单靠监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发达国家的历史表明,对于信息披露,必须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机构共同把关、监管的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充分、及时,才能预防、消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虚假、遗漏和滞后。

  在这一体系中,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一道屏障。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时,要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公司的有关文件、数据、实物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自己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实际上在监管机构之外起到了一种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了政府监管在效率及专业性上的欠缺。相反,如果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甚至参与造假,沦为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进行欺诈的帮凶,将会极大地动摇投资者的信心,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银广夏等一系列丑闻中,有关中介机构都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除中介机构外,证券分析师、股评家以及证券公司的专业分析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对众多的市场信息进行筛选、梳理、核实、分析,准确、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他们也承担着揭露虚假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定的重要职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二道屏障。相反,如果上述人员与上市公司、庄家串通,故意发表错误观点,明知信息虚假而不予揭露,甚至助纣为虐,诱导投资者,则会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造成更大损害。在银广夏事件中,一些所谓的“著名股评家”配合黑庄操纵股价的行为,对“银广夏”股票投资价值竭力鼓吹,推波助澜,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新闻媒体是监督信息披露、揭露虚假信息的第三道屏障。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又有强烈的责任感的新闻机构,在发现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后,大胆地予以披露并在舆论上予以谴责,既弥补了政府部门监管的不足,又对造假者形成一种威慑力量。这对于减少像银广夏这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健全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则是打击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制度保障。我国证券法第59条明确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3条、第177条等明确规定了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证券执法的力度不足,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的现象愈演愈烈,直至出现像银广夏这样的恶性事件。

  上述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实际上是发挥证券市场内外多种力量,分工负责,共同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监管,其中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对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进行事前监督;中介机构、股评家、媒体通过对信息的查实、分析构成事中监督;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加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则是事后监督。回顾银广夏事件,各种情况充分地说明,这种监管机制体系的不完善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种种弊端的根本原因之一。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张鸣飞进一步分析,从政府监管来看,目前证监会监管的重心仍然过分放在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批方面,对二级市场监督力度不大,从而给上市公司造假行为以可乘之机;从市场监管来看,一些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为牟取利益不惜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为上市公司造假提供协助;一些股评家和新闻机构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或者受利益关系的影响,在相关的评论、报道中缺乏客观、冷静的分析,从而扩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对造假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执法的角度来看,证券法中虽然规定了虚假信息披露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在实行过程中并没有落到实处,中小股东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尚没有建立起来,受损失的股民很难从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承销商及其他有关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使法律事后监督的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上述种种不足,使银广夏的造假行为愈演愈烈。

  焦津洪教授认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于违法者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

  ———为防止一些股评家、证券分析师与上市公司、庄家串通,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以谋取私利,证监会对有关从业人员应采取资格认证的方式严格准入条件,并制定相关的职业道德准则。

  ———应重视舆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作用,提高从事证券报道的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有能力、有勇气揭露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对于部分缺乏职业道德,充当“庄托儿”的媒体和从业人员应该依法严厉制裁。

  ———完善对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建立股东集团诉讼机制,使受害的中小股东不仅可以从上市公司而且可以从参与不法行为的所有中介机构、股评及舆论机构那里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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