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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刺向券商的“致命一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9月21日 07: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廖晖

  自最近两个月以来,伴随着股市的下跌,证券市场连续引发了一批重磅炸弹,银广夏ST张家界三九医药麦科特、通海高科、华纺股份ST黎明等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纷纷浮出水面。市场在对注册会计师、证券律师诚信质疑之时,也开始质疑承销商的信用和能力。

  据一些投行资深人士推测:目前中国证监会管理投行行之有效的工具包括承销资格、申报通道和信誉主承销商的名誉。因此,投行业界都相信,从最近管理层对市场监管的决心和监管力度来看,中国证监会一旦查实承销商的责任,必然会祭起以上三大尚方宝剑,尤其是停止承销资格这一“杀手锏”。

  个人、机构:谁应承担责任

  说起停止承销资格,应该是“史已有之”。当年申银万国因为东方锅炉的“东窗事发”而被停止了一年的承销资格,使这家券商投行业务遭受重创,至今难以再振昔日雄风。

  所以,对停止承销资格这一处罚,券商都视为“致命一剑”,很怕由此拖累整个公司一蹶不振。因此,一位深圳大券商的投行负责人认为,公司投行经过许多人多少年的艰苦奋斗,才奠定了今天的市场霸主地位。不能因一个投行人员的问题处罚整个投行,不要因一桩承销项目的问题拖跨整个证券公司。

  但多数投行人员不同意这样的看法。他们认为:承销业务中的所有文件都有公司签章,因此投行人员在承销项目过程中的所有业务行为都是公司行为,所以一定要对违规的投资银行和业务人员同时处罚。如果仅仅处罚业务人员个人,就很难督促投资银行建立严格的内核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通报指出:一些券商承销业务中仍然存在:内核工作流于形式、申报材料不能如实反映所推荐企业的情况、推荐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上市后即出现亏损或业绩滑坡,投行人员不够勤勉尽职等问题,这进一步证明了仅有“事前监管”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事后处罚”无以推动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整体进步。另外,一些专家们认为:真正好的投行公司不会因惩罚而一蹶不振。比如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和美林,都曾经遭受过美国监管部门不止一次地严厉处罚。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倒下,而是认真地吸取教训,更为注重公司质量和风险控制,时时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从逆境中崛起,最后雄居国际投行之巅。

  审批制、核准制:处罚从何时开始

  一位深圳投行老总告诉记者说,虽然截至目前我们公司所做的项目没有一个出问题,这并不是说明我们水平比别人高,而是我们比较幸运。因为在当年不规范的环境中,我们难免做过违规乃至违法的事情。

  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在1998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曾经要求以后公司上市必须“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由此可以知道,实际上此前的很多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股份公司还没有成立。这种发行方式属于募集设立。而1993年出台、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司法》第130条明确要求“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众所周知,这些募集设立的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普通投资者是以差异相当大的价格认购股票的。而有数据显示:这样与《公司法》不符而发行上市的公司有数百家之多。因此,一些老投行人员说,当时可能很多券商和投行人员都知道这种做法与《公司法》抵触。其他如将公司设立时间、公司辅导时间推前,将没有独立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的单一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包装上市的案例比比皆是,如要处罚,打击面将会不小。

  因此,一些投行人士提出:对券商没有太多主导权的额度制时代的案例应适当酌情从轻处理,而对实施核准制以后的券商违规违法行为应该从重处理。但对于券商协助作假、甚至主动作假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不论发生在什么时期,都必须严惩不贷。

  管理层的板子:高高举起 重重落下

  从目前承销商违规案例普遍性和严重性来看,市场各方、包括投行自身多数都承认:现在是一些违规者付出代价的时候了,而且必须有人付出代价。因此,多数人士赞同:乱世须用重典。因此,他们建议:管理层的板子,必须高高举起,而且要重重落下,才能真正起到儆示作用。

  所谓高高举起,就是要张扬惩罚的作用;所谓重重落下,就是要加大惩罚的力度,完善和补充事前监管和事后惩罚的方式和手段。

  业界人士建言:今后管理层对承销商的处罚一定要通过媒体明示大众,尤其是要把项目负责人点名示众;同时可组织专家班子对案例做深入分析并公布于媒体,让投资者了解整个造假和违规过程,提高投资者和媒体的监督水平。此外,惩罚的方式和手段可进一步完善。投行人士认为:除了停止承销资格、缩减项目申报通道等办法,还可以使用罚款的手段。对于投行个人而言:中国证券业应该抓紧建立投行业务人员的个人档案和信用记录,让违规违法的“害群之马”在个人信用记录中永久地留下污点,成为投行业务的禁入者。同时引入司法程序,让违法的项目责任人承担刑事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进行投行体制改革:一是推行投行合伙人制,让承销项目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二是推动投资银行的独立。只有成立独立的投资银行,才能把风险控制在投行业务中,而不向整个证券公司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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