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研发中心 周到
中国证监会《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已出台。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做法源于1963年美国一家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的股票发行,因此超额配售选择权又俗称“绿鞋”(green shoe)。《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
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运用“绿鞋”方式,在沪深证券市场上早有先例。1997年9月,东电B股发行6亿股B股,另外由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9000万股。但以往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仅仅是发行B股的公司。两市有A股的公司,目前已达1100多家。但A股市场一直没有赋予超额配售选择权。这样,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一些积极作用,无法在国内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让发行A股时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给A股一级市场带来新的气象。这主要表现为:
首先,在目前阶段,会使首次发行股票公司获得更多的筹资机会。总体看,目前一级市场新股发行供不应求的现象是存在的。多数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会高于一级市场。这样,按意见第八点的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这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机会。当然,前提是上市公司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也会有良好的效果。
其次,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估计情况会有所不同。近期,一些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出现投资者认购不足,由承销商包销较大余额的案例。这时,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一)一、二级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主承销商依旧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二)一、二级市场价格差异较小的,如果认购不足,那么,主承销商会部分行使或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这时,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当然,从理论上看,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也会遇到这些情况。不过从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看,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出现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些。
第三,对承销商来说,承销风险会有所释放。如果股票供不应求,承销商当然不存在包销风险。并且,由于发行人增加发行15%的股票,承销商所获得的承销费也应有相应的提高。如果认购不足,由于发行时发行价一般都低于二级市场价格,投资者的判断不会完全一致,部分投资者依旧会希望多认购一些。这时,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出现二级市场股价低于一级市场的情况,承销商可以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从而可能获取利润。
更为重要的是,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并且,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动用的是投资者认购超额发售股票的资金,并不需要动用自有资金,也并不提高券商的资金成本。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的行使,也对市场的参与主体,如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提出了更高的决策要求。这样,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可能因此而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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