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国
PT水仙、PT粤金曼的先后退市,标志着我国股市的退市机制已开始启动。但现有的退市机制还只是一种不完备的“选择性退市”,要真正建立起有序和有效的股市退出机制,我们必须向前跨出一大步,即从“选择性退市”走向“无差别退市”。“选择性退市”的主要特点是:退市规则比较笼统,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退市基准;在退市企业的确定上有明
显人为因素;退市条件的把握不仅“回头看”———即要看上市公司的既往业绩,而且还要“向前看”———即看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组前景和重组条件。虽然“选择性退市”是我国证券市场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但与市场经济和股市配置资源的内在机制相比,它毕竟还不是最好的形式,而且也无益于股票市场压迫机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退市机制毫无疑问应是“无差别退市”。“无差别退市”的基本特点是:按照退市基准与上市基准必须一致的原则,确定明确的无差别退市基准。在我国,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根据这一基准,如果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就应该被认定已不再具备持续上市的能力,应该一律摘牌。即使有些公司具有重组前景,也应该退市重组,在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并且具备了重新上市的条件后,再按规定重新申请上市。
“无差别退市”最主要的优点是,排除了人为因素在公司退市中的作用,对企业按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投资者按企业价值进行投资选择都会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这种退市机制的建立还将引导市场和投资者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防止市场中恶炒“资产重组”概念、“越穷越光荣”现象的蔓延,从而真正发挥股票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有序而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市场纠错机制、惩罚机制和淘汰机制的形成,有助于完整而全面地揭示市场的经营风险、价格风险和经济景气风险,有助于推动市场化和社会化的价值发现、价值确定和价值评判体系的形成,进而提高投资者特别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认知度和责任心,并且促使中介机构和企业经营者提高市场意识和信用意识。有序而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一个工程,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退市机制的建立要与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中竞争机制的全面导入相衔接,从而使退市真正成为市场优胜劣汰的过程。二是,退市后的退市公司股票交易要完善,退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广泛性要与沪深交易所具有一定适应性,使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投资者都能够比较方便地转让退市公司的股票。三是,退市后的重新上市要严格,甚至要严于初次上市的公司,因为这些退市企业大都受过“内伤”,不经过严格检验就仓促地重新上市,将可能伤及更广大的投资者。四是,退市后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建立,应该引入无限的和连带的民事赔偿制度,以对市场各方形成有效的制约,促使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规范运作和持正经营,进而使退市机制成为提高市场规范化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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