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范卫锋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已经有不少公司进行国有股减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关于由哪一方股东减持国有股、各方减持比例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各家公司的做法较为灵活。
从首次发行新股公司的国有股减持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相当多的公司采用了仅由第一大股东进行减持的方式。如洪城股份(600566)、安阳钢铁(600569)、浏阳花炮(600599)和天房发展(600322)。虽然烽火通信(600498)发起人股东中的湖南三力通信经贸公司、湖北东南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持有国有法人股,但仅由公司的主发起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减持。而冰山橡塑(600346)同样存在多个国有股股东,但进行国有股减持的仅为其控股股东冰山集团。业内人士分析,采用该方式进行减持的公司通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或者其余国有股东与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由大股东减持,既不影响其控股地位,也有利于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此外,由几家国有股东分别以一定比例进行减持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如上海能源(600508),由其四家国有股东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宝钢集团国际贸易总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分别将其持有的942万股、32万股、24万股、2万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狮头股份(600539)、北生药业(600556)、江汽股份(600418)、新安股份(600596)等也采取了这种减持方式。有业内人士认为,以该方式进行减持的比例目前由各方协商决定,大体上在不改变既有股权结构格局的前提下,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进行。
在通过增发新股进行国有股减持的公司中,天大天财(0836)由天津大学、天津大学实业发展总公司等六家国有股东分别减持部分股份,新华制药(0756)、全兴股份(600779)则分别由其第一大股东进行减持。
国有股减持是关系到证券市场发展和国民经济全局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著名经济学家陈淮认为:“由于诸多历史性、体制性原因,有权决定减持的所有者和真正的持股者并不同一”,“减持国有股涉及到减持收益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归属,涉及到多方面利益主体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资源规模与既得利益”。目前,《暂行办法》并未对由谁减持、减持比例如何分配等问题制定细则。有业内人士认为,希望有关部门在出台相关细则的时候,能更加明确、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既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又要为具体操作者留出一定的灵活处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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