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有媒体声称证监会已就凯立案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诉,而且有关法院也作出了暂缓执行该案终审判决的决定。几乎就在同一时刻,一些媒体又就凯立案发表了新的观点。于是,暂告平息的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又起风波。
此前的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中国证监会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证监会应依照司法机关的决定,依法
审核该公司的上市请求,并要在60天内作出决定。现在60天已满,证监会将会做出什么反应?
沉默并不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行政诉讼法》指出,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不停止执行。这在法律上称作“申诉不中止执行原则”。因此本案中单是证监会提起申诉还不足以阻止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这也是对法院权威应有的尊重。只有经法院自身作出再审决定,才能使生效判决暂缓执行。
现在所说的“暂缓执行”,其正式名称似乎应该是“中止执行”。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发现其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在作出再审决定的同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凯立案一开始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大家更是议论纷纷。有的人欢呼雀跃,认为此案对于我国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传统是一次巨大冲击。有的人则深感忧虑,认为此案中审判机关职能越位,而且侵犯了行政机关应有的自由裁量权。
二审法院认为,凯立公司的财务资料所反映的利润是否客观真实,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证监会在审查中发现有疑问的应当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依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证监会在未经专业部门审查确认的情况下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文,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可见,法院对证监会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高度重视,而并未涉及本案中的实体问题,并未就凯立公司是否如证监会所言“该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97%的利润虚假”直接发表意见。
法院的观点不无道理,但我国现在的中介机构真的就能承担起如此重任吗?证券市场上接连被曝光的几个案件表明我国中介机构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着实堪忧。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单纯地追求程序公正、削弱证监会的自由裁量权,未免过于理想化了。
一些专家认为,凯立案以判例的形式,创造了这样一个先例,即证监会必须委托主管机关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会计资料是否真实作出确认之后,才能以此为根据作出查处,如果将此判例推广开来,证监会在查处信息披露不实方面的权力势必将受到严重限制。作者:巴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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