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韬
日前,证监会查明银广夏虚构利润7.45亿元。这只流通市值超过100亿元,去年全年涨幅达到440%的股票,如今暴露出造假丑闻,股价狂跌自在情理之中。但投资者因此蒙受损失实在心有不甘!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股市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近年来,证券市场违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的欺骗上市,活力28、银广夏的虚增利润,猴王、三九医药的大股东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等,都对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出现这些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违规成本太低:大多数受处罚的违规者都只是被追究行政责任而已,连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很少,更别提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了。然而,刑事和行政处罚是代替不了民事赔偿的。从受害者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没有的补偿性。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追究违规者的民事责任是市场监管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若公司造假就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责任,罚得他们倾家荡产;若是庄家操纵市场,则冻结其银行账号、不动产、汽车,并对其实施市场禁入的处罚。这样,民事赔偿在让受害者得到补偿的同时,也极大地震慑了妄图违规获利者。
向造假者索赔,在我国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也在近日表示,证监会鼓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当然,在鼓励投资者向造假者争取赔偿的同时,还应看到,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已有的法规中,民事责任的条款还相对简陋并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诉讼主体不明确、在举证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中小股东不公、具体赔偿额难以确定等等。此外,为保证赔偿的真正实现,我们还应建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董事股份报酬制度(即冻结董事报酬股份中的一部分,以备抵付其任职期间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令人欣慰的是,近来陆续有一些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准备起诉股市造假者。我们相信,不管困难有多大,通过对银广夏案件的反思和向造假者的索赔,都将有助于惩戒违法违规者,有助于促进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人民日报》 (2001年09月11日第五版)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