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报讯(记者 余皓 通讯员 邱敏)
李某将50万现金委托给某证券营业部咨询员炒股,本指望能大赚一笔,不料却亏损16万余元。李某遂将炒股“顾问”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亏损额60%费用。
1998年5月,李某与武汉某证券营业部咨询员胡某、吴某签订代理合同,委托2位“专
家”进行证券投资操作代理,双方约定:由李某在武汉市范围内,任何一家证券营业部开设账户并提供沪、深账号、电话委托条件、资金账号、交易密码、提供电话、人工委托方式。
合同还约定:李某有监控权,委托终止权;对于李某账号,胡某、吴某有交易权,每笔交易后,必须在两日内通知李某。
双方还对盈利及分成作出了规定:李某账号每月结算一次,如盈利为原市值5%以上,李某须以现金形式支付胡某等人顾问费用,每次支付顾问费用与李某盈利挂钩,即盈利5%以下,胡某等人不提成,5%以上部分胡某等人提六成,李某按四成留存。连续半年不能达到盈利5%将自动解除委托协议。
1998年5月,李某按协议将50万元存入某证券公司,委托顾问炒股,不料未到一个月时间,李某不仅没有发财反而亏损16万余元。李某遂向硚口区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吴某按协议承担亏损额60%的费用,即近10万元的赔偿。
硚口区法院最后认定,双方所签订的证券投资操作代理协议系违法行为,该协议无效。胡某等人均在从事证券咨询职务期间,不应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从事该业务,而胡某等人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其行为有悖于法律法规,遂于近日一审判决:胡某、吴某分别赔偿李某证券交易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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