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光实业”到“亿安科技”,再到刚刚暴露的“银广夏”案,证券市场发生的每一起违法违规案件,都无一例外地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寻求保护的利器就是法律。
一个不愿看到的事实摆在人们面前:在证券市场屡屡发生的违法违规面前,法律显得
有些苍白,利器失去锋芒,受害者一脸茫然和无助。
在拥有数千万中小投资者的证券市场里,法律遭遇了什么?
民事赔偿不容回避
1998年底,上海股民姜某以赔偿损失为由,将所有与“红光实业”造假案相关的24名董事及中介机构告上法庭。
作为第一起请求法院主张索赔权的案例,姜某的结局并不圆满。随着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大,一张张虚伪的画皮被揭开,每起被揭露的或虚假或操纵的案件里,都会有无数小股民在遭受灭顶之灾的同时,想到了依法索赔。在亿安科技索赔案中,尽管控方律师一再表示“索赔并不难”,然而时至今日,起诉就是不被受理。
投资者该不该拥有对虚假陈述等不法行为的民事赔偿权?作为一种自愿的法律行为,投资者是要承担风险,但是因为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的损失,违规者就已经构成了对投资者的侵权。
既然是侵权,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就不可回避。
法院大门为何紧闭?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均包含了诉权。一起民事案件,如果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都应当受理。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被法院支持,是实体审判阶段的事。
然而对亿安科技小股东的索赔要求,法院的态度是:不受理。
法院为什么不受理?现有法律对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有没有相关规定?回答是否定的。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违反该原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证券法》及较早前实施的《公司法》中,都有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而且民事赔偿均享有优先权。从法律规定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民事赔偿较刑事处罚优先,这是不争的事实。
法院在受理案由上有问题?回答也是否定的。
200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其中涉及证券纠纷的案由有20多个,包括证券发行、返还、欺诈、内幕交易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等等,为法院受理证券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民事赔偿机制必须启动
不管什么原因和理由,在中小投资者遭受的不法侵害面前,法律绝不能漠然。即便是对违规违法行为有了行政处罚甚至动用了刑律,也不能完全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全部内涵。只有在打击不法的同时对受害者切实实施保护和补偿,才是对法律精神的最好履践。
因此,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必须建立并尽快启动,尽管这并不容易。
可喜的是,一个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正紧张组建,其中关键性的组织形式、诉讼主体资格等技术问题已有实质进展。作为一个非营利的组织,它计划以从市场直接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东,一旦发生侵权,该组织将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到法院起诉侵权方,要求民事赔偿,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对所有受侵害的小股东都有效。
这一天的到来也许真的不会等得太长:当代表了数千数万名中小投资者的诉讼代表人向法院递上诉状,在庄严的国徽下,法庭宣判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庄家、中介机构或上市公司不法事实成立,他们不但要受到刑事处罚,更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天,注定是中小投资者的节日。(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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