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要建立股东民事赔偿制度的呼声很高,但专家指出,在中国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还需要一段时间。因为从“亿安科技”的个案上看,《证券法》对股东民事赔偿的规定还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
新快报记者邓瑞燕
本报8月24日“亿安科技赔偿案完成取证”的报道引起读者的广泛关注,不断有股民打电话来咨询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即上市公司在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起股民损失时,股民应怎样索赔?上市公司或非法操纵股市的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认为,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健全股东民事赔偿制度。
由于《证券法》只对民事赔偿作了简略的、操作性不强的规定。因此,执法实践中出现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受理民事赔偿诉情,这似乎使股东的民事赔偿成了“一纸空文”。
民事赔偿遥遥无期
虽然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的呼声很高,但专家指出,在中国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还需要一段时间。因为从“亿安科技”的个案上看,反映出《证券法》对民事赔偿的规定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首先,以股东代表诉讼、投资者集团诉讼为核心内容的投资者权益诉讼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其次,由于没有关于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现行规定,很难界定股民实际损失。《证券法》第19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原因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因此,在“风险自担”的原则下如何确定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损失或是受侵权所致损失呢?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事实被查处且因其被查处致使股价下跌,那么投资者因此下跌所遭受的损失就应予赔偿。但是若在此时段,股民是赚的,需要将赚的的钱还出来吗?
虽然法律上认为,行为人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给投资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则投资人当然地可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我国《证券法》对民事赔偿却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在相关政策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即使法院立案了,也只会“拖”,拖到相关的政策出台。因为以往一些金融等方面案件,都是在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环境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得以解决。
相关政策要摆上“议事日程”
专家认为,面对一系列的“红光”、“银广夏”和“亿安科技”等对股民有严重的侵权行为却无法可据的情况,完善违规上市公司民事制裁的立法“迫在眉睫”。
据了解,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强调对违规上市公司的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不太重视民事制裁。虽然中国证监会有关领导日前也在鼓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但是,政策一天不出台,还是不利于被侵权的中小股民。
首先,有必要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指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立法者完全可以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证券市场的特点,设计出比较可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其次,可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启动董事(含监事、经理)责任保险,即由董事等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待董事赔偿责任发生时,除因董事故意行为所致外,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设立董事股份报酬制度,由股东大会决定,将一部分股份作为董事的报酬,并将作为董事报酬的股份的一部分冻结起来,在董事任职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待董事任职期间发生赔偿责任时,由其股份充抵;如任职期间没有此类责任,则任期届满时如数解冻。
现在只能“等”
有律师表示,由于目前相关的法规还不完善,现在这种民事赔偿案是“没得打”,除非是自己想出风头,不然是不会接下这种案子的。不过,他也强调,这种敢“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会对政策的完善起推动作用。
其实,案子未必“没得打”。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将重新修订《证券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会对民事责任作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民事赔偿机制的工作开始启动。专家指出,司法解释应当重点解决立案依据、管辖级别、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损失计算等具体问题。
此外,还可采取启动个案的受理和审判程序形式,即当人民法院在审判个案时遇到法律障碍,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批复的司法解释形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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