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方正科技股东大会对配股议案的审议结果已经揭晓,令人奇怪的是,作为方正科技股东之一的基金金鑫,在股东大会上投了弃权票,但最后统计结果却显示,12项具体议案中弃权股数两项为零,其余均只有3万股左右。对此,基金金鑫有关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金鑫已向方正科技了解情况,对此事进行核实和确认。
方正科技中报和基金金鑫中报均显示,截至6月底,基金金鑫共持有方正科技560.26万
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7月初,方正科技实施了10股转增10股的转增方案。代表基金金鑫出席方正科技股东大会的有关人士坦言,本着独立判断、保持独立的原则,基金金鑫对方正科技的配股议案决定弃权,因此在股东大会上,基金金鑫所持股权投的都是弃权票。当记者问,方正科技股东大会最后统计结果出现弃权股数为零和最高只有3万股左右,是否意味着代表基金金鑫出席方正科技股东大会的代表属于不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之列,所代表的1120多万股股权的表决票被列入废票之列?对于这一疑问,该人士表示,他们对方正科技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也表示疑惑,并已向公司了解情况,对此事做进一步的核实和确认,希望能比较好地解决。该人士还强调,基金公司的透明性比较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希望能够保持独立,不想卷进上市公司的是非漩涡中,但我们希望公司对基金持有人利益负责,不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围绕方正科技股东大会部分表决票的真假,会前、会上以及会后一直有着各种传闻,并且出现股东大会现场统计进程停顿以及延后两天重新统计的怪事,这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颇为罕见。到底有没有假?究竟谁真谁假?这些目前还都是问号。
方正科技日前刊登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出席28日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33人,代表股权数114288888股,在经8月30日下午重新统计后,确认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3名,代表股权数77521090股。基金金鑫作为方正科技的第二大股东,其1120多万股弃权票的“失踪”会不会与方正科技董事会8月30日提出的解释意见有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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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董事会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认定的十条解释意见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5、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6、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符合前述规定之一者,应视为其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的资格;
7、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a、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b、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c、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d、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e、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f、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8、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合法有效。但因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决票说明的,该表决票无效。该等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因委托人授权不明和/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和/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记者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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