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距离年底尚余数月,但震惊了朝野的银广夏事件,入选今年的中国证券市场十大新闻,应该不成问题!
多日来,广大投资者和有关舆论,对于策划造假的银广夏负责人等,以及有关中介机构,莫不义愤填膺,口诛笔伐;恨不能食其肉而寝其皮者,也大有人在。有关方面的高层人士,也已就此发表讲话,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就称,“证监会鼓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中小股
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把违法的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送上法庭”;财政部部长助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李勇表示:如果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该事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注协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但在强烈声讨有关责任人员的同时,我们显然更应该深思:如此大规模的恶性造假,所有的参与者们,究竟都有多大的胆量?
众所周知,犯罪现象是无法杜绝的(其原因究竟是由于人性本恶,还是应作其它解释,属于哲学、社会学等的研究范畴,本文在此就不作探讨了),但大可以设法防范,尽量减少。例如比起偷窃案件来,杀人抢劫要少得多,最为重要的原因,无疑是来自法律的威慑:偷窃只要不是数额实在巨大,无非判处有期徒刑而已;然而若是杀人抢劫,哪怕只得手了一分钱,面临的也将是枪决。如果对杀人者只判处区区两年监禁,社会将变成怎样?
回到上市公司的话题,请看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财务造假的“严惩”罢:《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不消说以上条款形同虚设,许多早已犯了法的上市公司,根本什么事也没有,就算动起真的来,这些语焉不清、相互矛盾、比对待10万元偷窃犯还要仁慈的所谓惩罚,能够将上市公司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们唬住,从而放弃对于巨额黑金的攫取么?
对待上市公司如此,对于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同造假,我国法律的慈悲为怀,亦大体类似。
敢为惊人之举者,俗语谓之“吃了熊心豹子胆”。然而我国股市一再爆出的造假丑闻,无论性质如何严重,当事人却从无大碍,哪里用得着吃什么熊心豹子胆?
姑息犯罪,何异于纵容?造假竟无需胆大,可谓证券市场的悲哀,同时也是最为可怕者!此况不改,则可以预计,下一个、乃至无数个银广夏事件,定将前仆后继,层出不穷。
对证券市场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当局,应该痛下决心,断然行动了——至少,应使未食熊心豹子胆者,绝不敢作奸犯科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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