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炜
信息披露本该是一件上市公司必须认真对待的工作,然而,把信息披露视作儿戏的事例实在不胜枚举。
以最近发生的事情为例:上市公司中期业绩预警已超过截止期半个月,鄂武商才姗姗
来迟地刊登预警公告;银广夏造假案尚在调查中,该公司在没有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信息的情况下,向媒体和网络发传真信息,并大谈公司重组事宜;监管部门的专项检查显示,中西药业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为他人担保48330万元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披露,另外委托北京中科理财6500万元,只在年报中披露了2770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证券市场上的一大顽症。鄂武商和中西药业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投资者无法规避投资风险;银广夏则从虚假披露信息走向随意披露不确定的信息,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而事实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究竟该如何做,《证券法》及沪深证交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有明确说法。
《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该项法律明确,所谓重大事件包括11种。但事实上,对其中有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几乎很少主动履行。例如,“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而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的陋习依旧,面对行业因素带来的产品价格大跌,或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几乎没有一家公司及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即使有上市公司在预亏和预警公告中提及,也早已失去时效性。
要求上市公司做到持续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得以体现的具体保障。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信守“三公”原则的自律意识极差,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甚至都没有意识到信息披露出问题是违法行为。《证券法》明文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广夏、中西药业及此前被查出违规问题的五粮液等公司,都已严重违反有关“持续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应对公司高管处以行政罚款。至于银广夏的行为,可能已构成犯罪,应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曾经担任宁夏证管办副主任的银广夏董事、常务副总裁孔祥平不可能不懂,只可惜银广夏仍在通过传真、回答媒体提问等方式不断透露不确定信息,似乎压根儿不懂什么叫合规的信息披露。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证券市场规范的基础。一方面,管理层应该对上市公司加强教育,提高上市公司高管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另一方面,建立信息对称的披露环境,必须制度先行。只有拥有成熟的游戏规则,才能具体规范上市公司对称的信息披露行为,才能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得更细,使及时披露原则能更好体现。例如,业绩预警制度应明确上市公司业绩预计同比下降多少比例就应及时预警。同时,应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能简单地以道歉代替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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