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炜
银广夏造假问题开始进入调查程序。在监管部门的介入、市场舆论的监督下,相信银广夏造假问题最终会有一个官方的结论,相关责任人也有望被绳之以法。然而,对现仍持有银广夏股票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调查结果又能带来什么?或许只有复牌后股价的暴跌。
银广夏造假案,再次暴露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被认为是发展证券市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造假或欺骗中小股东的违规行为,几乎已多到难以复加的程度。PT红光、PT郑百文、ST康赛、蓝田股份等一批公司曾在上市过程中造假。对于造假违规案,至今还没有一名投资者受法律保护而得到经济赔偿。PT红光的小股东状告无门,只能对连赌场都不允许的“做老千”行为“认赌服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上市公司规范问题再不过关,任何发展市场的政策,都可能只把投机泡沫越吹越大。对发生过多起上市公司造假案的证券市场来说,此次不应轻易放过银广夏,争取更好地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讨还公道。
调查银广夏不仅要将天津广夏如何造假查个水落石出,而且应该查清银广夏处心积虑作假的真实动机何在。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业绩造假的直接利益来自两方面,一是以业绩虚高提升再融资的价格,达到“圈钱”最大化的目的;二是逃避ST或PT命运,以虚假的业绩扭亏为盈。而从银广夏造假看,这两点都不是目的。银广夏由造假“创造”的业绩神话主要发生在1999年和2000年。据银广夏1999年年报称,天津广夏于1998年购地建厂,从德国引进超临界二氧化碳淬取设备,1999年出口5610万德国马克。银广夏1997年和1998年每股收益分别是0.225元和0.405元,公司没有必要借“淬取”假业绩来逃避ST或PT。至于借业绩作假“圈钱”似乎也不像,银广夏最近一次再融资是1999年9月的配股,配股价为9.6元,实际融资约3.1亿元。在配股前后,银广夏股价波动不大,显然再融资3.1亿元的功劳不是“淬取”业绩的造假。至于银广夏今年提出每10股配1.5股,配股价20至30元,虽然造假有利于拟议中的再融资,但很难说至今未实施的拟配股是前两年造假的主因。
银广夏1999年和2000年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19倍和2.28倍,如此飚升业绩最得益的是二级市场上炒作的庄家。该股以惊人的涨幅居2000年沪深两市涨幅第二名,流通市值2000年由19.6亿元增至106.4亿元。股东人数变化显示,银广夏造假带来的财富效应被少数人获取,2000年末股东人数由年初5.18万锐减为1.75万。换句话说,在业绩造假带来股价暴涨过程中,股东人数越来越少,持股大量集中到控盘炒作的庄家那里。上市公司以业绩造假配合庄家炒作并非没有,银广夏及公司主要控制人是否与庄家炒作的利益有关,这一点很值得怀疑。从来就没有无缘无故的犯罪,调查银广夏造假事件的核心,应该把银广夏作假的真实动机先弄清楚。
不要轻易放过银广夏,特别不应放过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过错。银广夏造假事件曝光后,公司总部对天津广夏的所作所为似乎全然不知。但事实上,天津广夏的造假既不可能是公司总部毫无察觉,也很难由银广夏副董事长、总裁李有强一人所为。天津广夏是银广夏主要利润来源,据2000年年报称,母公司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子公司后主营业务收入为9.08亿元,净利润4.18亿元。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一项显示,母公司为零,而合并子公司后为5.79亿元。很显然,银广夏作假的不单是天津广夏的所谓出口业绩,还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天津广夏的经营业绩纯属子虚乌有的话,合并报表上又哪里来如此多的由销售商品产生的现金流入,及2000年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1.24亿元。稍有常识的投资者不难发现,银广夏表面上造假描绘天津广夏的“淬取”出口神话,而真正欺骗投资者则靠那份虚假年报。
事实表明,银广夏造假事件绝不单纯是上市公司下属一家子公司造假的问题。对此,董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又该负什么责任?在那份虚假的2000年年报上,公司董事局保证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或连带责任。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和注册会计师该如何负连带任,是处理银广夏造假事件的又一关键。从以有几起上市公司造假案的处理看,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罚上,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有的被处以公司罚款后,本该负连带责任的董事就像什么事也没发生似的。正是违法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才导致上市公司造假违规“前仆后继”。以往上市公司多采取纯财务手段造假,而银广夏自我宣传、假戏真做的骗局更具欺骗性。若这次再轻易放过银广夏造假案,绩优上市公司的信誉和信用将很难树立。对银广夏的处理应建议司法部门介入,直接追究做假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而仅由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是肯定不够的。
不要轻易放过银广夏,对整个证券市场来说,从中吸取的又何止是教训,支持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尽快解决。上市公司敢于造假违法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受骗的中小投资者还难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赔偿,造假者自以为造假违法案发后麻烦不大。而从实际情况看,单纯要求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自律,及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并不解决问题。其实,违规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最怕的还是受骗中小股东以民事诉讼追究其连带责任。如果不轻易放过银广夏,以股东共同诉讼的做法提出经济赔偿,既可以对所有造假违法的上市公司起到惩戒作用,又能切实保护银广夏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有责任支持中小股东合理合法的民事诉讼。国内首例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欺诈案的代理律师严义明向笔者表示,银广夏事件中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有权要求民事赔偿。他认为,如果银广夏联合庄家操纵股价,应以“恶意操纵股价”罪查处,投资者可以要求罚没公司和做庄者的所有非法所得,来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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