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愿郑百文合法再生

2001年08月07日 11:31  财经时报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刘育琳

  看了和讯网8月4日《郑百文重组仍需等待》(以下简称〈等待〉)”一文,感到郑百文真是死定了。郑百文死不足惜,可怜了数万股民及职工。受恻隐之心驱使,本人决定再次献策。坦率地说,本人更担心的是郑百文在原方案下苟生。倘如此,中国之法律将蒙上奇耻大辱。

  本文不再争论原方案是否合法的问题。本人曾著有一文,认为原方案只有在如下情形下才能走得通:“一、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过户登记的官员与该重组方案的设计者同样愚蠢;二、像有些律师建议的那样,由法院作出裁决,命令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过户。但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决也只有在有关法官与该重组方案的设计者同样愚蠢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作这种建议的律师实在是侮辱了法官的智力。”在写该文时,我确实认为原方案的设计者相当愚蠢,但是看了〈等待〉一文后,我发现我必须向该方案的设计者们道歉,因为他们其实是很聪明的。我是在苦思冥想了两天两夜后才想出新方案的雏形,然后和我的同事魏君贤律师不断探讨后才形成新方案的。但是,原方案的设计者们一个说,这是他们想到的第一个方案,另一个说,这只不过是他们策划的六套方案之一,但是因为实施有困难以及战略投资者无法接受就放弃了该方案,转而采用了至今仍未能成功的方案。

  新方案究竟与原方案有哪些不同会令“战略投资者”无法接受?新方案在实施起来会有哪些困难竟令原方案的设计者不惜选择挑战法律的方案?

  关于上述问题,原方案设计者之一的说法是:“因为这个方案是使三联集团代替信达资产公司成为最大债权人,而郑百文的财务状况是早已资不抵债,计息是亏损,不计息资不抵债,是没有新股发行资格的。而三联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当然考虑的是再融资。律师提出的新方案里,三联集团定向优先购买增发新股,这首先面临能不能发行新股这个不能确定的风险。”这个解释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三联受让信达债权成为郑百文的最大债权人并非新方案的创造。至于郑百文增发新股,新方案将其安排在郑百文向三联发行新股认购权以后,此时,郑百文的负债率已大大降低。实际上沿着新方案的思路,可以将郑百文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改善:比如,可先将郑百文减资,假设减为原注册资本的1/3(减资后总股本约为7000万股),在此情况下,作为获得新股认购权的对价即可以调整为13.8万元债权及全部利息(只要留下认购新股的大约7000万元债权即可——在此情形下,三联获得7000万股的新股认购权,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份发行价不得低于面值),郑百文的资产负债结构在向三联发行新股认购权后即可改善为:总资产约5.6亿元,负债约3.7亿元,净资产约1.9亿元,资产负债率已低于70%。在此基础上,经过对置入资产满一年的运营,郑百文至少在资产负债结构方面能满足发行新股的条件。实际上,原方案中虽未提及增发新股的安排,但正如引文所言:“三联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当然考虑的是再融资”,也就是说,三联进入重组的前提条件或重要条件之一是能进一步融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里所指的融资实际上就是增发,因此,增发新股是按原方案重组完成后的当然安排。原方案设计者当然应该知道在进行了脱胎换骨的重组后,郑百文至少应在一年后才能增发新股。既然三联对原方案下增发新股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我们实在看不出为什么在新方案下对增发就信心全无。

  原方案设计者肯定会说: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原方案下增发新股所募资金将用于郑百文的进一步发展,但新方案下所谓的增发实际上募集不到一分钱,只不过完成了三联的债转股。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如果公司发展确实需要资金并预计有良好回报,实际上完全可考虑在重组后的首次增发时扩大发行规模,其中一部分由三联按照重组方案确定的价格认购,其余以市场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

  当然,马上会有人反驳说,同一次发行的股票能以不同价格认购吗,这不是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吗?我的答案很简单: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同一次发行的股票以不同的价格认购的案例俯拾皆是。

  也有人会质疑,增发一般是有比例限制的,一次增发一倍以上的股份证监会能否核准?我的答案是:关于增发比例,法律并未有任何限制,证监会确有关于增发的比例限制,但该限制是是原则性的。我们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监会对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只要符合发行条件证监会即应核准。

  还有一种质疑的观点是:定向增发没有先例,证监会不一定会批准(见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经济与城市科学系孙颖《关于郑百文重组的合法解决方案的质疑》一文。定向增发有没有先例,查一下证监会历年的通知即可知道。我想说的是这种质疑在对事实一无所知的前提之下,本身又透露着一种病状——证监会恐惧症。我始终相信:证监会是讲理的,在合法的前提下,说服证监会的成功几率总比挑战法律成功的几率要大得多。

  对三联而言,新方案与原方案确实存在一点根本的不同:在原方案下,三联被假定能很快获得郑百文50%的股份,而新方案下,三联先获得新股认购权,至少应在一年后才能获得郑百文50%的股份。新方案的反对者因此说,这是三联无法接受的,三联的风险大大增加了,万一证监会届时不同意增发,三联岂不竹篮打水一场空。

  上述说法也许是反对新方案的一种最有力的理由。但是,即使这种说法也是似是而非的。三联的风险究竟在哪种方案下更大?在原方案下,三联通过类似掠夺(我实在想不出更恰当的词)的手段获得的股份能成为其合法的财产吗?三联难道不担心因此诉讼缠身吗?即使最终得以入主郑百文,郑百文以后的增发、配股能顺利进行吗?

  三联真的应该好好感谢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幸亏该机构严格依法办事,而没有盲从于权威之言,才使其免入地雷阵。

  在新方案下,三联最终能否获得郑百文50%的股份将取决于证监会能否核准增发,就此而言,三联的风险与原方案相比并无任何增加。因为原方案下,郑百文在重组后能否具有增发条件也是三联进入重组的关键条件。新方案下,真正需要周密安排的是在增发前的过渡期内。我们认为只要安排妥当,三联的利益将丝毫无损,即使最终证监会未能核准增发,三联亦可全身而退。

  综上,我们的结论非常明确:新方案对包括三联在内的重组各方并未增加任何风险或成本。放弃新方案而非要做挑战法律的“英雄”,实在是匪夷所思。不过水皮的一篇文章倒提醒了我:也许我们真的是瞎起劲,人家也许根本就不想重组成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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