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华笑丛/文
近期,发行可转换债券成了上市公司再筹资的热点。日前,民生银行宣布,拟发行24亿元为期5年的可转债。但昨日,有投资者对民生银行发转债的资格提出了质疑。
这位投资者提出,根据有关部门1997年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符合几个条件,其中包括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而民生银行公布的季报表明,公司最近的总资产为806.9亿元,负债总计745.29亿元,负债率已经高达92%,再发行24亿元转债,负债率将达到95%。因此,他认为,民生银行不具备发行转债的资格。
为此,记者询问了民生银行。民生银行董、监事会办公室的何先生回答,民生银行此举并无违规之处。他解释道,银行本来就是高负债经营的企业,因此有些针对一般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并不适合银行。目前,证监会对民生银行都是按人民银行指定的监控指标来要求,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而去年民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达21.45%,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由于计算程序十分复杂,何先生一时也说不上发转债对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但他肯定地说,影响不会太大。
看来,民生银行发转债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提出的是,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是否该修改了呢?伴随着证券市场新问题的层出不穷,法律法规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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