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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托普(000583)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08:2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案件公告

  (一)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武功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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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4月29日,陕西武功公司向咸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与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陕西武功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自2001年11月3日签订了《工程合同》,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并于2002年7月22日正式交工。竣工结算已经双方初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定,但托普西北软件园尚欠工程款3919251元。陕西武功公司请求判令托普西北软件园尽快付清拖欠的工程款3919251元及利息、违约金;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本案诉讼费。

  3、本案仲裁情况

  2003年10月30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做出咸仲裁字〔2003〕11号裁决如下:

  (1)陕西武功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

  (2)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收到本裁决后10日内支付陕西武功公司工程款3213935.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2441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承担逾期违约金。

  (3)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收到本裁决后10日内向陕西武功公司提供代扣的营业税10551.56元和代扣养老统筹保险金146974.16元票据,否则支付陕西武功公司相应金额。本案仲裁费30000元,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4、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咸仲裁字〔2003〕11号《裁决书》。

  (二)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工贸公司)申请仲裁与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7月2日,咸阳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陕西工贸公司要求托普西北软件园支付拖欠工程款的仲裁申请。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托普西北软件园是咸阳市世纪大道的施工单位,2001年12月7日,在建设单位咸阳市交警支队的许可下,托普西北软件园作为总承包人与陕西工贸公司签订了《咸阳市世纪大道交通标志牌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陕西工贸公司作为分包人,完成咸阳市世纪大道交通标志牌工程供货和安装工作。合同签订后,陕西工贸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2001年12月24日,工程经过托普西北软件园验收后,双方以此确认了工程决算价款为520730.35元。但托普西北软件园仅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后就未再支付剩下的工作程款。

  陕西工贸公司的仲裁请求如下:

  (1) 依法裁决托普西北软件园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303546.25元、违约金122936.22元、经济损失36880.86元、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共计468363.33元;

  (2) 仲裁案件受理费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3、本案的开庭时间待定。

  4、备查文件

  陕西工贸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一份。

  (三)咸阳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佳星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咸阳佳星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3月6日起,托普西北软件园从咸阳佳星公司分几次采购价值1018596.99元的配电设备一批,托普西北软件园付款745663.5元,剩余货款272103.49元未付。咸阳佳星公司请求依法判令托普西北软件园立即支付咸阳佳星公司货款272103.49元及该款利息。

  3、本案的判决情况

  2004年6月28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 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咸阳佳星公司货款人民币272103.49元及该款利息。

  (2) 诉讼费8736元,由被告承担。

  4、备查文件

  (2004)咸秦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

  (四)西安印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印象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西安印象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8月8日,西安印象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1800元。合同同时约定,经建设方同意的工程变更,以及因建设方需要造成本工程的工程量增减,其费用可作相应的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托普西北软件园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了部分工程量,该部分工程费用计人民币26886元。西安印象公司完成施工后,托普西北软件园仅支付了113850元工程款。

  西安印象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 托普西北软件园偿付下欠西安印象公司工程款104836元并承担违约金959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3、本案判决情况

  2004年2月12日,咸阳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 限托普西北软件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付下欠西安印象公司工程款104836元并承担违约金9590元。

  (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4000元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4、备查文件

  (2003)咸秦民初字第001432号《民事判决书》。

  (五)四川蓝天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蓝天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拖欠货款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5月8日,四川蓝天公司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与托普西北软件园买卖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11月12日,四川蓝天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签订了《购货合同》,约定四川蓝天公司向托普西北软件园提供并安装空调设备,其中第一期总造价为157万元。四川蓝天公司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但至四川蓝天公司起诉之日,托普西北软件园尚欠其421000元货款未支付。

  四川蓝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托普西北软件园给付四川蓝天公司货款421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3年2月2日计算到给付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3、本案调解情况

  2003年8月13日,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四川蓝天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达成如下协议:

  (1) 托普西北软件园欠四川蓝天公司货款42.1万元,分别于下列期限付清:首期托普西北软件园给付四川蓝天公司15.4万元(该款已冻结);余下欠款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每月30日前付5万元,从2003年9月起至还清止;

  (2) 托普西北软件园如未按本调解书第一、第三条的约定付款,应向四川蓝天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3) 诉讼费用11473元,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4、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一份;

  (2) (2003)咸秦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

  (六)咸阳盛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物资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盛大物资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托普西北软件园在2001年承建咸阳世纪大道工程中,与盛大物资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及《委托加工合同》。盛大物资公司按照托普西北软件园的要求共向托普西北软件园送货价值271064.6元。托普西北软件园先后向盛大物资公司付款219289元,现尚欠盛大物资告诉货款51775.6元。

  盛大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托普西北软件园立即偿付所欠盛大物资公司货款51775.6元,并承担违约金13553.23元;

  (2)案件诉讼费用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3、本案的判决情况

  2003年10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1) 限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下欠盛大物资公司货款51775.6元,并承担违约金11661.6元。

  (2)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682元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4、备查文件

  (2003)咸秦民初字第001001号《民事判决书》。

  (七)北京华铁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铁公司)诉西安托普软件(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托普)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华铁公司诉西安托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元月30日,西安托普与北京华铁公司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书》,购买价值1199180元的IBM产品,检验于2002年4月30日完成。但西安托普尚欠北京华铁公司货款399590元未付。北京华铁公司要求西安托普支付货款399590元及违约金77520.46元,并承担诉讼费。

  3、本案判决情况

  2003年11月2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1) 西安托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9.9590万元给北京华铁公司;

  (2) 西安托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违约金(按39.9590万元自2003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四计付)给北京华铁公司;

  (3) 驳回北京华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9667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11887元由西安托普承担。

  4、备查文件

  (2003)莲经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

  (八)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建筑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建筑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四川建筑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在2002年5月30日签订了托普西北软件园陕西托普信息技术学院总平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四川建筑公司按约定为托普西北软件园承建约定工程。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双方审定工程款为2391014.22元。现托普西北软件园尚欠余款963268.62元未付。

  四川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托普西北软件园给付四川建筑公司工程款963268.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请求托普西北软件园支付四川建筑公司违约金119550.06元;

  (3)请求托普西北软件园赔偿四川建筑公司差旅费、误工费39200元;

  (4)诉讼费用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3、本案的判决情况

  2004年5月9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1)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四川建筑公司工程款963268.62元、违约金119550.711元、车旅费19600元。

  (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9000元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4、备查文件

  (2004)咸秦民初字第000668号《民事判决书》。

  (九)四川省成都温江区和盛镇第二联合园艺场(以下简称:温江园艺场)诉托普西北软件园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温江园艺场诉托普西北软件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6月23日,温江园艺场与托普西北软件园签订了《苗木采购合同》,总价款293200元,托普西北软件园已支付货款109042元,尚欠184158元。温江园艺场请求判令托普西北软件园支付货款184158元、利息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3、本案判决情况

  2004年6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1) 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84158元及利息(利息从2003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6600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4、备查文件

  (2004)咸秦民初字第000803号《民事判决书》。

  (十)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设备安装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陕西设备安装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5月18日,陕西设备安装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陕西设备安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审计,工程总造价为1864314.09元, 现已付725380.70元, 尚欠1137514.09元。

  陕西设备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 托普西北软件园立即支付工程款1137514.09元及违约金93215.70元。

  (2) 诉讼费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3、本案的判决情况

  2004年5月26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1) 托普西北软件园支付陕西设备安装公司所欠工程款1023964.62元。

  (2) 托普西北软件园支付陕西设备安装公司违约金93215.70元。

  (3) 上述款项于本决判生效后10天内付清。诉讼费21150元,陕西设备安装公司承担2500元,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18650元。

  4、备查文件

  (2004)咸秦民初字第000704号《民事判决书》。

  (十一)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工程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咸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宝鸡工程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宝鸡工程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在2001年1月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于2002年4月工程完工验收。8月双方决算,金额共计584986.25元,托普西北软件园合计付款434317.00元,再扣除代扣代缴的劳供职保和税金外,托普西北软件园尚拖欠工程款119903.26元。宝鸡工程公司要求托普西北软件园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托普西北软件园提供所扣税金及劳保相关单据。

  3、本案的仲裁情况

  2004年6月19日, 陕西省咸阳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仲裁如下:

  (1)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本裁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宝鸡工程公司工程款119903.26元及其利息(自2003年4月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本裁决生效后10天内向宝鸡工程公司提供所扣税金和劳保费用的单据。

  (3)本案受理费5500元,案件处理费500元,两项合计6000元,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承担。

  4、备查文件

  咸仲裁字(2004)14号《裁决书》。

  (十二)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工程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工程款纠纷一案。

  1、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宝鸡工程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工程款纠纷一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10月28日至2002年3月1日,宝鸡工程公司与托普西北软件园园先后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总价款为1146.1246元(含税金和劳保),托普西北软件园先后支付宝鸡工程公司工程款755.5953万元(含税金及劳保),尚欠工程 390.5294万元(含税金及劳保), 扣除税金和劳保后,托普西北软件园欠工程款366.5029万元。2003年8月1 日,双方签订了延期支付工程款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托普西北软件园未按约定全面履行支付义务。宝鸡工程公司现要求托普西北软件园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401.5029万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

  3、本案的判决情况

  2004年6月30日,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托普西北软件园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宝鸡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利息401.5029万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

  4、备查文件

  (2004)咸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二、诉讼进展公告

  (一)2004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夏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诉绍兴托普信息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托普教育)、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或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和绍兴托普教育于2003年4月30日签订了的借款合同,约定绍兴托普教育向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期限自2003年4月30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同日,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绍兴托普教育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2006年4月30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向绍兴托普教育发放了4500万元贷款。但绍兴托普教育现未能按约偿付利息,且由于本公司经营亏损,并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已危及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贷款资金的安全。为此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请求法院支持提前收回绍兴托普教育的上述贷款。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代绍兴托普教育偿还了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本金992164.04元及其利息603851.79元;于同年6月30日代为偿还了至同月20日止的利息740321.69元;又于同年7月14日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2094093.27元。

  2、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2004年8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杭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1) 绍兴托普教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本金41913742.69元;

  (2) 绍兴托普教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逾期借款利息344586.14元;

  (3) 托普软件对绍兴托普教育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4) 案件受理费238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8520元,合计466544元,有绍兴托普教育承担,托普软件负连带责任。

  3、备查文件

  (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杭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2) 本公司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407035);

  (3) 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处罚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对托普西北软件园下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托普西北软件园违法占用158.9亩土地处以105.9万元的罚款。

  1、本次处罚事项的有关情况

  托普西北软件园于2001年8月,开始陆续占用咸阳市秦都区沣沣西镇河南村、新胜村和王家村集体所有的城市规划建设预留土地共计158.9亩,用于建设托普西北软件园。因该用地在未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和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施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此作出处罚决定。

  2、处罚的有关情况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11月10日对托普西北软件园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托普西北软件园违法占用158.9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05.9万元。并要求托普西北软件园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3、备查文件

  陕国土资监字〔2003〕第一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诉金额(本金)182613.38万元,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2.7%。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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