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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产品 三只分级A开放 收益最高4.2%
长期产品 企债买点逼近
信托观察 山寨信托 你敢买吗

近年来信托产品频遭“秒杀”、销售火爆,仿制信托的山寨产品纷纷出现、混迹其中,期望搭乘其顺风车。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者可能会将其与信托混为一谈,误打误撞当信托投资了。殊不知,这些“类信托”产品有些和正宗的信托沾点边,有些则血缘很远、仅仅是挂了“信托”二字当噱头。从受托人资质、风控措施到产品监管上,大部分“类信托”都不敌信托,投资者宜摸透再出手。

一、PE主业冷清 大发“类信托”吸引客户

信托业风生水起,去年5万亿、今年6.5万亿的规模飙升,令其他资管行业望其项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两年我国PE分外低迷,因此部分PE为吸引投资者也开始尝试创新、吸引投资者,“类信托”产品应运而生。

PE发行的“类信托”数目庞大,由于收益率通常高于10%,部分已经成功入侵银行贵宾理财、第三方理财等信托销售渠道。这类产品也有融资人、管理人、抵押/质押/担保、收益固定、起点100万,与信托面目非常相似;收益经常高于同类型信托,利息支付等细节会设计得更人性化,以凸显优势;结构上则经常采用其惯用的股权模式,和股权类信托非常接近。

和真正的信托区别在哪里?

1、PE公司发行的“类信托”产品,并没有走PE基金转让、兼并、上市退出的模式,而是和真正的信托一样,直接由融资方筹钱偿还本息,这一点像信托,而不像PE。

2、在这类PE“类信托”中,PE公司实则履行了信托公司的职责。然而,和真正信托的区别在于,因为PE公司本身缺乏监管,在净资产、风险控制方面良莠不齐,或远差于信托公司,从而产品风险相应会更高。风控不严的一个例子:香港某PE基金的内地分公司,为湖南某知名房地产开发商融资,开发了一款“类信托”基金,起点100万,收益率高达11%~15.5%,每半个月付息一次,投资期1年、2年可选,和信托相比优势彰显,甚至赢得了几家股份制银行的代销。但仔细研究发现,2010年该房企总资产仅1.4亿元、净利润不足3000万(未向投资者呈现尽职调查报告,数字从网上其董事长访谈录中摘取),该项目融资额却高达7个亿;而担保加上抵押、质押,才基本达到融资金额,而传统信托一般对房地产信托的抵押/质押要求是2倍及以上的覆盖率;该房企同期还有一个15亿元的项目,融资情况不明。这些都是风险点,投资者购买前可否仔细调研、择优购买?

3、PE公司在“类信托”产品合同中,经常会有免责声明: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所以一旦“类信托”产品所投资的项目发生风险,那么,基金财产的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近日炒得沸沸扬扬的中融信托青岛凯悦兑付危机中,中融信托非常积极地向法院提起资产拍卖、履行其保护投资者的信托义务。而PE“类信托”产品发生风险时,我们是否能指望一个缺乏监管、资本金实力可能远不如信托公司的PE公司来为投资者多方寻求兑付呢?

二、“微信托”现身网络

近日,浙江一家名为“银货通”的科技公司的“微信托”产品上线,与100万元起售、存续期1至3年的信托不同,“微信托”的门槛则大大降低,10万元即可购买,而投资年限则通常为6个月,甚至更短,收益率达10%以上。

“微信托”的投资标的是中小企业融资,即把投资者的钱拿去给中小企业贷款。而融资企业则拿出一部分与贷款金额等值的动产进行抵押,交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或为“银货通”公司的合作伙伴)。然后,企业再与投资者直接签署协议,企业还款时,直接将本息支付给投资者。银货通”公司提供对借款企业项目进行筛选、信用评估、质押物评估、动产质押监管、质押物处置等一系列服务,实际上扮演了信托公司的角色。

微信托和真正的信托有哪些区别?产品设计上的区别一目了然,一“巨”一“微”,但风险却是要远大于信托。首先,“微信托”并未经过任何政府部门的审批,也没有机构监管。其次,“银货通”公司先从贷款企业收取管理费,事后便由投资者和企业直接进行本息的对接,一旦企业动产抵押产生风险,投资者将血本无归。注意,“微信托”每个产品规模500万元,而“银货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500万元。

三、看似福利的“员工信托”

海外员工持股信托一般是以公司股权作为交换、并经由信托公司管理的。但我国特殊的“员工信托”,经常没有任何增信措施,纯粹是用公司的信用做借款。10万元或更低的起点、10%~15%年收益。不仅是缺钱的企业,也有地方公务员“被信托”的报道。

这类信托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任何增信措施,那融资公司、地方政府的信用是否可信?

四、总结:山寨信托是创新 但最大问题在于风险

“类信托”产品名字未必带“信托”字样,但设计却与信托面目相似。其实仔细分析,部分算是一种广义上的信托——在海外,信托的发行主体不必非得是信托公司,其他合格的企业、个人也可以发信托。但在国内,发行信托却必须经由信托公司等法定主体,其他主体发行信托或者“类信托”可能涉嫌非法。这些无审批、无备案、无监管的“三无”山寨产品,法律风险极高。

依据我国《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非金融机构企业作为贷款人是明确禁止的。如果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法律后果是借贷行为无效、返还本金。“类信托”创新品种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先做”,但投资者要明白“只有法律规定能做的”才会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信托投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法律纠纷时,还是正宗的信托更受法律保护。(新浪仓石研究研究中心  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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