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投资人Mia_ChuChu通过个人微博“吐槽”:“某基金去年通过某第三方公司发的信托产品,合同中为一半大额交易套利,一半定向增发。但信托成立后半年多仅投出一笔定增。后投资政策改变,全部资金转定增,但基金经理投的若干项目全部为平价买入、无折扣,与原定计划偏差太远。第三方虽积极协调,但无奈某基金完全背弃投资合同。”
根据投资人提供的线索,笔者找到了该基金发行的5只信托产品,5只信托产品的发行公告对投资政策的阐述如下:“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投资于受托人为投资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对一专户。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与财务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并应向委托人披露。”目前所有5只产品的净值均在面值以下。
针对以上事实新浪仓石研究中心认为,如果投资者不能认定受托人和财务顾问违反投资政策,但出现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和投资顾问调整财产管理方法。
如果确实如投资人所说,受托人和财务顾问违反了投资政策,则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如果受托人和财务顾问违反投资政策、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和财务顾问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截至目前,所有5只信托产品净值均在面值以下,从投资人的阐述看,投资人和信托财务顾问最有可能产生争议的地方在信托管理办法的调整,委托人可以依据《信托法》行使信托管理办法调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