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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 财政部3月10日宣称,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决定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等6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
财政部表示,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能力。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
涉农贷款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准。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