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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限粮食经营者囤粮上下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11:31 中证网

  中证网讯 日前,上海市经委等主管部门发布了《上海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该标准要求,从事粮食购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收购者最低库存量应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加工者原料最低库存量应不低于20%,成品粮最低库存量应不低于10%;粮食批发者最低库存量应不低于20%,粮食零售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应不低于10%。

  上海规定,在粮食供不应求、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时,或经市政府同意,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收购者最高库存量应当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40%;加工者最高库存量应当不高于40%;批发者最高库存量应不高于30%,零售者(包括连锁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应不高于20%。

  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粮食经营者承担的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另外,从事大豆、油料等的购销的经营者也须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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