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重要股东5800余次出手增减持 涉资逾1300亿

2014年07月29日 02:02  证券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 桂小笋

  Wind数据统计显示,截止到7月28日,两市重要股东共出手5834次增持、减持,其中,有4209次减持,其余则为增持,这5834次增持、减持行为涉及的金额累计约为1376亿元。

  出手增持、减持的重要股东里,虽然高管出手的次数仍占据了可观的份额,但是从涉及的金额情况来看,机构股东出手增持、减持所带动的市值,秒杀了高管群落:5834次增持、减持行为中,有1435次来自机构股东,涉及金额累计约为966亿元,占总数的70%。

  分析这些出手增持、减持的机构股东构成可以看出,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出手不凡”。

  翻阅此前的新闻可以看出,由于机构股东的不断增持,诱发与上市公司原有股东矛盾的现象屡有发生,如果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在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行列中,是否会出现更多矛盾?

  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部总监韩良律师此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公司控制权的良性竞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帮助企业选择更好的经理人,但恶性的争夺则会消耗不必要的企业资源,阻碍企业的发展。以家族信托为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通常是财富的创造者,而且在家族和企业中往往有权威,因此委托人在世时,能够化解甚至压制一些矛盾。一旦委托人离世后,公司股东间难免不会出现矛盾。就解决企业内部矛盾而言,公司章程至关重要,章程是企业的宪法,对公司、股东及高管均有约束力,因此应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章程约束相关方,避免恶性争夺控制权。

  不过,韩良律师介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家族信托持股无法满足上市“股权清晰”的要求,这是否意味着,家族信托基金的发展,会更多的出现在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家族信托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仍要遵从有关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下,尚没有针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转让的专门规定。在现行法下,如果民营企业已经上市,作为创始人通常也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实际控制人如果直接或间接处分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应遵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信托公司一次性全部受让的,可能触发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程序,这也将影响家族信托的实现。”韩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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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经济投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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