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秦洪:新规抓放并举 购并机会大增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6:55 东方早报
江苏天鼎 秦洪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而证券市场功能之一就是资源优化配置,这也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一个重要路径,因此,《办法》受到市场的充分重视。 让购并更方便 从《办法》的相关条款来看,自始至终贯穿着一个主线索,那就是赋予A股市场的购并以最大的方便。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这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有利于产业资本更多地进入到A股市场收购兼并,为A股市场注入新的产业活力。 二是支付方式。在以往的购并过程中,购并方的支付要用现金支付购并价款。但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则规定既可以现金支付,也可转让证券支付。此外,《办法》规定,除了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或债券外,还可以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支付价款,但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这不仅拓展了购并的方式,也让购并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对于购并者来说,无疑获得更为方便地处置购并事宜的空间。而对于A股市场来说,购并的方式将更为多样化,比如换股、集团整体上市等均可能在《办法》出台后大批量出现,有利于提升A股市场的整体质量。 加大购并约束 不过,《办法》在活跃购并市场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购并过程中的责任规定,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对中介责任的规定。《办法》称对于未履行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收购人,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购并的信息披露更为严格。《办法》细化了需要披露信息的相关方的持股比例,比如说持股介于5%至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像持股介于20%至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一样,需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使得购并方的信息能够充分让被购并方的股东们知晓。 三是收购价格的规定。《办法》取消了以往购并过程中的流通股东、非流通股东不一致的收购价格,统一规定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而且还要求财务顾问对股票价格走势予以分析,提供股价是否存在操纵等信息,这就强化了财务顾问的责任,也有利于购并方在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予以购并。 购并机会大增 由此可见,《办法》对购并者提供的方便,将提升A股市场的购并价值,因为越方便购并者,越容易吸引购并者对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予以购并,注入优质资产,给A股市场带来新的投资机会。而对购并者的约束,则让购并在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有利于保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尽量规避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因此,未来的购并机会将大大提升,其中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换股式的购并或许将成为未来新的购并机会,其中,类似于G上港(资讯 行情 论坛)这样的集团上市,极有可能成为未来整体上市的一个范本,未来的购并预期将赋予此类个股一定的购并溢价,其二级市场机会值得重点关注。 相关报道:部分已发生要约收购的公司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