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蕴亮:重大利好引领大盘反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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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0:37 上海证券 | ||||||||
上海证券研发中心 彭蕴亮 根据今天早上传来的最新消息,管理层指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中的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是变相流通;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后,股份仍然为非流通股。该消息无疑澄清了近期市场对全流通的疑虑,对深沪两市构成实质性利好。在此重大利好出台之际,大盘将何去何从?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规则》不是全流通 管理层指出,《规则》的发布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澄清了前期市场对《规则》的相关传闻,对深沪两市构成重大利好。在这里投资者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非流通股转让与流通股交易的区别。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通过交易所主机对转让双方价格进行撮合,不是非流通股份的变相流通,也不因转让行为改变股份的非流通性质。《规则》除规定了必备的审核程序外,还规定了严格的转让比例要求和时间要求,限定了出让和受让非流通股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转让申请,要求出让人全额转让给单一的受让人。为了防止炒卖非流通股行为的发生,规定了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最短时间间隔要求,即受让非流通股后,受让人需持满一个月后方可再次转让,且再次转让也受上述比例限制。第二、证券交易所只建立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机制,并不组织非流通股的交易。该机制既非交易平台,也无撮合功能,只是对符合《规则》规定的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因此,《规则》的发布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意味着任何所谓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 二、引领报复性反弹 《规则》的实施,将使以往不规范的非流通股转让行为,纳入规范监管的轨道,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将引领深沪大盘展开报复性反弹。2001年9月,针对当时存在的在媒体上公开征集受让对象、在拍卖场所公开拍卖非流通股等现象,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规范意见,并且要求两所一司就非流通股转让的规范操作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其后,国资委也出台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本次《规则》的发布,是两所一司落实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有关规定的一项具体措施。 从操作上看,1301点和1310点均是本次反弹的重要阻力位,因此中线反弹空间较为有限,反弹后不排除大盘继续下跌的可能性。因此投资者最好保持观望,以静制动方为上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