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20日11:05 综合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三板小牛

  万科在港交所和深交所发公告之前,舆论已经对万科董事会投票对决开始广泛传播。讲真,这是违规的。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属于重大信息,是不允许相关人员提前于指定信披透漏的,否则就是违反信披规定,甚至涉嫌泄露内幕消息。但有人这么做了,那毕竟是有其目的的。

  万科董事会开会,就此次的事件,多少票算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张利平是否是关联董事?是否要回避投票?借此机会做个梳理。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咦?大家都在讨论的三分之二是怎么回事情?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从万科2014年6月《章程》摘录如下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会主席一人,董事会副主席一至二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六)、(七)、(九)、(十三)项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从上述相关条款来看,就万科此次决议事件,董事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好像并无争议,关键争议在于计算三分之二以上的基数问题。

  万科《章程》与《公司法》均规定一致: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很明显,万科章程152条应该与章程137条同时适用。即即使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董事会决议也需要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判断,独立董事张利平是否是关联董事?因张利平是回避表决而非此前媒体报道的弃权,所以是否是关联董事就显得非常重要。

  即假设独立董事张利平是关联董事,那么回避表决,此次议案通过需要10X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投同意票方可算议案通过,即至少7名董事同意。而如果张利平不是关联董事,此次决议至少需要八名董事投赞成票才算通过。

  问题是,张利平是关联董事吗?

  判断是不是关联董事,都是针对审议的具体议案涉及的具体交易的。《公司法》以及万科章程都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怎么理解?

  就是说如果万科的董事,不管是否独立董事,如果万科本次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万科本次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是谁?这个是非常明显的,应该是深圳地铁方面的企业。而非董事或其所在的企业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其他的交易而构成本次决议事项的关联董事。

  此次根据万科公告,张利平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明: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2项议案,由于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152条第二款,仍然是“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核心问题仍然是“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中的这个“企业”两个字如何理解。这应该也就是有关方面费尽心思挖掘出来的窍门所在了吧。

  万科《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也抄录如下: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独立董事张利平及张利平所在的单位可能与万科发生交易,根据上述《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张利平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如果该交易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那么张利平需要回避表决,万科与第三方发生一个交易需要董事会审议表决,这个第三方如果与张利平没有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有何意义?有何法律依据?

  这个并非有争议,而是独立董事张利平没有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没有代表中小股东充分表达心声,错误的使用了回避规则。

  独立董事张利平所存在的情形,最多可能认为其独立性不够,其个人认为其不适宜继续担任独立董事,可以辞职,但在补缺之前其应该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这跟履行职责中对其他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有啥回避需要?

  那么,何为关联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如下: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 10.1.5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 10.1.5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独立董事张利平跟此次的交易对方深圳地铁方面有啥上述构成关联董事的关系吗?如果有,得如实披露,而不是拿自己所任职单位与万科洽售商业物业项目作为回避理由。如果没有,独立董事张利平此次的回避就是错误的。而由于这个表决程序违法,相信华润方面很快就会起诉要求撤销昨天的董事会决议。

  万科2015年年报信息显示,张利平,2015 年加盟黑石集团任高级董事总经理暨大中华区主席。2010 年起任万科公司独立董事,任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2014 年起任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2010年8月11日,万科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选举张利平为公司独立董事,替换独立董事李小加。而同一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选举了另外一位叫做乔世波的董事,替换前董事宋林。

  万科2015年年报显示,张利平任期到2016年8月届满,据查,准确的时间应该是2016年8月9日。此后根据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张利平已经连任六年,不会继续担任万科独立董事。

  张利平在担任万科独立董事期间,并没有明确证据显示其是否促成了张利平本人昨日提及的黑石与万科商业物业项目的洽售,但作为黑石的大中华区主席,同时作为万科方面提名的独立董事,至少表明了独立董事与万科方面的某种融洽。

  仔细阅读独立董事张利平的简历,他不可能不具备了解什么是关联董事的各种条件。独立董事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在是否因为他所在的单位与万科洽售商业物业项目而丧失独立性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毕竟即使不辞职不罢免,张的独立董事也马上就到期了,甚至近期就会再次提名另外一个新的独立董事人选。

  这个独立董事是谁,将会非常重要。除了董事会提名,相关股东也是有提名权的。

  或许,张利平不想趟浑水,但接下来谁接任这个独立董事位置,将会成为各方矛盾的焦点,要知道,选举新的董事,股东是有投票权的。

  万科自己公告也说,还会就方案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然后才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次独立董事主动回避表决,是为了回避矛盾热点还是什么考虑不得而知。万科及相关股东下一步提名谁来顶替张利平的独立董事空缺显得十分重要。

  接下来各方之间,或许在下一次董事会之前,会有一场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之战,那个时候,可能就不是几个董事说说就行了的问题了。

  选举新的独立董事的临时股东大会何时召开?谁会提名新的独立董事?谁的提名将会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非常值得关注。

  同样非常值得关注的就是张利平是否会准时到站下车。

责任编辑:骆珊珊 SF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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