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 张媛)经过三次延期宣判后,杨剑波[微博]告证监会[微博]一审败诉。12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原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将上诉。
杨剑波一审败诉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对冲措施。去年11月1日,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这一对冲措施为内幕交易,对包括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的四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罚,杨剑波终身不得进入证券和期货市场,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剑波不服这一处罚,于今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微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
判决书显示,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共有三个:一,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二,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能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从而不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三,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
对于上述三个焦点,北京一中院认为,首先,证监会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未超出上述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其次,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错单交易信息形成之后,直接针对错单交易而采取的对冲风险行为,而非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已经制定的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对于第三点,法院认为,错单交易发生在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而杨剑波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
杨剑波称判决书理由牵强
“考虑过自己可能在判决中失利,但判决书这样写是我没想到的。”杨剑波表示,判决书的理由很牵强,很多关键性的问题在判决书中忽略了,不讨论也不回答。
杨剑波认为,自己当日的对冲交易是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但判决书称,作为抗辩事由的既定计划和指令应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具体内容。
“做计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不确定性,交易中很多事情不可能在之前就预料到,我怎么知道我在未来某个时点要交易5000块还是8000块?”杨剑波说。
杨剑波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也表示,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的管理制度其中一部分就是用来应对交易异常的,交易异常什么时候发生没有人知道,也不可能提前制定好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如果提前制定得这么详细,就不是应对交易异常,而是存在操纵市场的嫌疑了。
除此之外,他认为,判决书对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认定错误,同时未对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进行正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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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负面影响大
新京报讯 (记者金彧)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对杨剑波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证监会严格执法,对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反映了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的一贯决心和态度。
张晓军昨日还通报称,证监会和相关执法部门自2013年下半年启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以来,立案调查41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案件,共有39名涉案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下一步,证监会将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
■ 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大事记
2013年8月16日
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2013年8月20日
光大证券证实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杨剑波,因此前业务活动中出现重大风险事故,被暂停职务,协助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013年11月1日
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8·16”事件中光大证券采取的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徐浩明、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分别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2014年2月8日
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2014年12月26日
在三次延期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将上诉。
(原标题:光大“乌龙指”主角告证监会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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