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管理证券资产超1亿私募机构须登记

2013年02月21日 02:42  上海证券报 微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

  □ 阳光私募包括PE、VC管理产品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规模累计超1亿元人民币须登记

  □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记者 郭玉志

  继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后,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暂行办法》要求,阳光私募、PE、VC等机构若管理产品投资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规模累计超1亿元人民币拟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

  其中,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此外,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进行了门槛限制,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根据要求,在合格投资者方面,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此外,《暂行办法》对证监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规定,对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私募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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