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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事业单位不得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2日 08:59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微博)讯】(记者 彭 琰)记者昨天从《市政府公报》获悉,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委日前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学校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办法》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结余、上级补助、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和与职能无关的投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投资事项包括: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凡利用政府和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办法》规定,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资料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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