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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顺装饰法人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受处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贤佳

  证监会日前披露,对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惠顺装饰获10万元罚款,公司法人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经查,2000年7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惠顺装饰利用在银河证券天津大连道营业部(已更名银河证券天津新城西路营业部)、西南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营业部(已更名华泰证券北京农展南路营业部)开立的惠顺装饰、王某某、张某某及张某等4个个人资金账户下挂的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亏损665万余元。

  经认定,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行为,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时任惠顺装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然宁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并不了解这属于违法行为;二是为降低收购成本避免监管、操纵市场等目的故意为之。

  负责人表示,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包括法人机构在内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应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

  他提醒,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应严格确保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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