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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纵市场案解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6日 02:14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放)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款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因汪建中行为涉嫌犯罪,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调查掌握初步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了司法判决。认定其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

  点评:汪建中案是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利用自身专业市场影响力实施操纵的典型案例。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做了界定,明确了服务方式,规定了从事业务的条件和禁止的行为,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和人员做到“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但汪建中却利用北京首放常年在各大证券报刊、知名金融网站刊发咨询报告并推荐相关股票的信息优势和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与信任影响力,通过其本人及亲友的账户实施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汪建中还利用其决策控制地位,使北京首放参与到操纵市场行为中,最终公司被撤销资格,本人被处罚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中,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与传统的连续交易、对倒、洗售交易操纵等表现形式不同,但欺诈市场投资者的本质却相同。首先,汪建中的操纵行为是通过撰写、发布分析文章,借助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改变市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引诱投资者参与交易,而汪建中本人则在股价得到推高后趁机卖出。其次,汪建中在大力推荐他人买入证券的同时,自己却进行反向交易,其欺诈投资者显而易见。试想,如果汪建中在向公众推荐某只证券的同时,告知其已先行买入并将在推荐报告发布后将迅速卖出的真相,普通投资者自然不会听从其荐股建议,汪建中也就很难通过抢先交易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市场影响力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危害严重。一是北京首放为知名投资咨询机构,市场关注度高,其操纵市场行为客观上利用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也侵害了更多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纵行为隐蔽,其交易行为表面上看是短线交易,但实质却是在正常业务掩盖下进行的违法行为,荐股与交易结合,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其陷阱。三是对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和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影响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形象,损害了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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