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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纵市场案剖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5日 01:05  证券时报网

  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3日,前期由中国证监会处罚认定的汪建中又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建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

  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款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因汪建中行为涉嫌犯罪,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调查掌握初步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了司法判决。

  二、主要违法事实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集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本人及亲友的9组沪、深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汪建中先后55次通过上述“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买卖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马钢CWB1”等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买入金额为52.60亿元,累计卖出金额为53.86亿元,累计获利1.25亿元。

  本案中,北京首放通过首放证券网、东方财富网、《上海证券报(微博)》等媒体发布或刊登咨询报告。比较上述38只股票或权证的交易情况看,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发布后,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换手率、参与买入账户及新增买入账户均有明显变化。汪建中采取在公开发布报告前抢先买入,发布后当日或数日内迅速卖出获利的行为,对其他市场投资者明显不利,属于人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市场行为。

  三、评述

  汪建中案是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利用自身专业市场影响力实施操纵的典型案例。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做了界定,明确了服务方式,规定了从事业务的条件和禁止的行为。但汪建中却利用北京首放常年在各大证券报刊、知名金融网站刊发咨询报告并推荐相关股票的信息优势和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通过其本人及亲友的账户实施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本案中,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与传统的连续交易、对倒、洗售交易操纵等表现形式不同,但欺诈市场投资者的本质却相同。首先,汪建中的操纵行为是通过撰写、发布分析文章,借助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改变市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引诱投资者参与交易,而汪建中本人则在股价得到推高后趁机卖出。其次,汪建中在大力推荐他人买入证券的同时,自己却进行反向交易,其欺诈投资者显而易见。试想,如果汪建中在向公众推荐某只证券的同时,告知其已先行买入并将在推荐报告发布后迅速卖出的真相,普通投资者自然不会听从其荐股建议,汪建中也就很难通过抢先交易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市场影响力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危害严重。一是北京首放为知名投资咨询机构,市场关注度高,其操纵市场行为客观上利用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也侵害了更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纵行为隐蔽,其交易行为表面上看是短线交易,但实质却是在正常业务掩盖下进行的违法行为,荐股与交易结合,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其陷阱。三是对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和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影响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形象,损害了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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