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汪建中一审被判7年罚1.25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4日 08:58  深圳商报

  这是国内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股市获刑的首个案例,宣判后汪的辩护律师表示将上诉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记者 涂铭 李京华)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被法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这也是国内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汪建中的辩护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回放

  “股市黑嘴”操纵市场路线图出水

  “汪建中案”3日上午一审宣判,这也是国内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

  据法院介绍,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从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北京首放报告中推荐的股票一般在下午2点半左右确定,最终决定权在汪本人,然后在5点钟之后发布给有稳定合作关系的网站,有时还会在其他证券类媒体发布咨询报告。汪建中则在北京首放报告的观点确定之后、发布之前提前买入所推荐的股票,并一般在发布报告次日即卖出,构成所谓的“抢帽子”交易行为。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北京首放名义通过多家媒体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北京首放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

  据法院介绍,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共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据新华社电)

  焦点

  “抢帽子”操纵是否成立曾引激辩

  3日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白波告诉记者,此案是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因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构成了“抢帽子交易操纵”,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了质疑。在2010年10月28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汪建中是“先买入后荐股”还是“先荐股后买入”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检方认为,汪建中先买入后荐股,然后抛出,属于操纵行为。辩护律师则认为,汪建中是在其任职公司先荐股后买入,再抛出,最多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认为,操纵股市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两个10%:即买入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总交易量的10%以上,买卖股票的资金量达到买卖该只股票资金总量的10%以上。这两个10%都达到了,才构成操纵罪。汪建中买卖股票的量和买卖股票的资金量都没达到10%,还不到1%。所以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判决。

  对此,公诉方认为,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律师所说的操纵股票价格判定标准是针对大量资金对一只股票的操作,而汪建中的行为恰恰与此不同,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2007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其中对于“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定义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对此白波说:“虽然法院调取了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但因为这个文件没有对外公布,只作为内部操作参考,所以法院不能引用。”此次法院最终是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的一审判决。 (据新华社电)

  影响

  股民诉汪建中案

  结果将有标杆意义

  1.25亿元的罚款是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对个人开出的最大罚单,首例“股市黑嘴”获刑7年,这无疑对于净化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当前,各种媒体上的股评信息、荐股报告等名目繁多、数量巨大,但其中良莠不齐,混杂着类似于汪建中这样的“股市黑嘴”。近几年来,证监会一直对“股市黑嘴”保持高压态势,但从当年的吕梁、孙成刚、“带头大哥”到如今的汪建中,“股市黑嘴”层出不穷,且变化形势多样,对市场健康运行构成极大危害。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在此类案件中,违法违规者往往利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隐蔽性较强,不易被查出。除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外,一些证券公司也存在此类行为。甚至有的咨询机构以资金相配合,对所推荐的股票拉抬股价,欺骗投资者进入之后自己再抛售。

  这位负责人说,“股市黑嘴”所采用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这不仅仅需要证券执法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也更需要包括公安、司法、信息技术、金融机构等部门的积极配合,投资者也应对此引以为戒,认识到股市投资的本质,放下通过股市“一夜暴富”的梦想。

  7月25日,同样是在北京市二中院,北京股民王某起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开庭。王某诉称,他因误信北京首放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并由此造成巨额亏损,王某因此诉请法院判令汪建中向其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针对王某这一案例,审判长白波表示,王某诉汪建中案虽还在审理中,但可以预料,案件的结果将对今后股民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据新华社电)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