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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莫以创新之名践踏三公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 12:15 新浪财经

  皮海洲

  日前,上证所创新实验室负责人透露,该实验室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细则,并正在研究放宽涨跌幅限制和日内回转(T+0)交易等问题,以改善交易机制,提升市场运行质量。他们建议,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

  正如该实验室负责人所表示的那样,提升市场质量的主要途径是实施交易机制创新、产品创新和扩大市场规模。因此,对于放宽涨跌幅限制和T+0交易等措施,笔者基本上还是表示支持的。让投资者投资,让投机者投机,多种投资或投机理念并存,这样的市场才是一个有希望的市场,有竞争力的市场。

  但放宽涨跌幅限制也好,推出T+0交易也罢,笔者以为任何政策措施的出台都不能背离证券市场“三公”的原则,更不能将其凌驾于“三公”原则之上。否则,任何举措的出台,就都是对“三公”原则的践踏,都是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即便是上证所创新实验室所提出的“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的建议,那同样也是不足取的,它不过是以创新的名义对“三公”原则的公然践踏,是公然违反《证券法》的违法行为。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虽然现在的股市开口闭口都是“创新”,但实际,现在股市里的许多措施的出台并非创新之举。包括上证所创新实验室目前正在研究的融资融券业务、放宽涨跌幅限制及T+0回转机制等,都不属于创新范围,不过只是一种“废旧利用”罢了。这些政策措施,不仅国外的股市里有,就是在中国股市本身也是早就实行过。没有必要因为给其披上了“创新”的外衣,就似乎神乎其神了,就可以凌驾于“三公”原则之上了。实际上,早期入市的投资者都见识过这些玩意儿。这些措施虽然确有活跃股市之效,但遇上股市低迷之时,它们也一样不好使,并不是包医股市百病的灵丹妙药。所以,笔者以为没有必要神化它,并因此给它以凌驾于“三公”原则之上的特权。

  其次,“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的建议明显违背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甚至是一种公然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是上证所有关人士不懂法、不执法、不守法的表现。因为《证券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如果只是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而对其他

股票的交易仍然实行目前10%的涨跌停板制度,那么这明显是一种证券交易活动的不公平,是对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一种歧视,同时也是对持有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投资者的一种歧视,违背了证券交易活动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精神。

  其三,“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的建议一旦付诸实施,那是对持有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在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的情况下,投资者显然会更多地参与到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操作中来,而一些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股票,显然会受到市场的冷落并被市场所抛弃。如此一来,那些持有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投资者,他们只能眼看着自己的股票承受着市值的损失,或干脆面对割肉出局的命运。

  此外,“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的做法也容易误导投资者,是上证所监管思路混乱的一种表现。股市里值得投资的股票显然不只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中的这50只股票,但只将这50只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这不仅是在把投资者都往这50只股票上引,而使得投资者放弃在其他股票上的投资机会。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的合力推动下,这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中的50只股票也许早就脱离了其合理的估值区间,脱离了其价值所在,以至这上证50成份股成为股市里的“上证50风险成份股”。不仅如此,上证所当初推出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初衷是为了引导投资,让上证50成份股成为市场投资的标尺,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但放宽涨跌幅限制明显是一种迎合市场投机炒作的做法。因此一旦“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的建议付诸实施,那么,这上证50到底是市场投资的标尺呢,还是市场投机的旗帜呢?只怕上证所的有关负责人自己也说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了。

  所以,对于“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的建议,笔者建议上证所还是从长计议。推出T+0交易,放宽涨跌幅限制,这种做法本身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如果只是在某个板块中推出,那么这种做法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甚至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为此,笔者建议上证所的有关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证券法精神,要增强一些最基本的法制意识,弄清楚一些最基本的法制精神,不要沉浸在“人治”之中而忘记了“法治”,以免最后好心办出坏事来,甚至被投资者告上了法庭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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