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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中工国际发股有违IPO新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4:33 新浪财经

  皮海洲

  5月25日,中工国际刊登招股意向书,拉开了全流通背景下新股发行的序幕。中工国际也因此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出台后的IPO第一股。这无疑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它不仅为分三步走的“新老划断”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而且还宣告了资本市场新时代的来临。

  然而,中工国际的发股也让笔者感受到一种“不和谐”的存在。作为全流通IPO第一股,中工国际的新股发行,居然有违反IPO新政的嫌疑,这不能不说是对刚刚出台不久的IPO管理办法的一大讽刺。

  中工国际之所以能够成为全流通IPO第一股,究其原因,当然与其属于原已过会公司的身份有关。因为中工国际首发是在2004年7月27日召开的2004年第56次会议上审核通过的。因此,如果是按照原来的IPO办法,直接安排中工国际等原已过会的公司发股上市,当然无可非议。

  但现在的问题是,作为全流通背景下的新股发行,应以新的IPO管理办法为准。如果不按照新的IPO管理办法实行,那么这样的IPO自然就涉嫌违反IPO新政了。中工国际所面临的就是这样的问题。

  也许这里存在着一个新旧交替的问题。但新的IPO管理办法并没有为原已过会的公司留下任何“旁门左道”,而是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既然中工国际等原已过会公司都是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因此,这些公司就必须按新的IPO管理办法来办理,而不应超越新的IPO管理办法直接安排其发股上市。

  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是,中工国际等原已过会公司只有符合新的IPO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才能安排发股上市。比如,新的IPO管理办法里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条件、独立性要求、规范运行标准、财务指标的要求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提出了要求,严禁出现相关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因此,如果不对中工国际等原已过会公司进行重新审核,那么,投资者又如何知道这些公司是不是真的都符合新IPO管理办法所提出的发行条件的要求呢?

  而且,根据新的IPO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文件后,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而中工国际的过会时间都已经接近两年了,相关的核准文件早就超过了6个月的有效期,因此,按照新的发行程序规定,中工国际需要经过证监会的重新核准方可发股。

  正是基于上述这样一些原因,笔者以为,中工国际在没有经过重新核准的情况下直接安排新股发行是不妥当的,不仅涉嫌违背新IPO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也是对广大投资者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因此,中工国际的新股发行有必要予以叫停,待其第二次过会后再重新安排发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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