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谁来对协商谈判结果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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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5:41 新浪财经 | |||||||||
皮海洲 最近一个时期,股市行情火爆,股市政策频出,以至股市里同时发生的其他一些事情都让人无暇顾及了。比如,4月26日银广夏公司公布的民事赔偿协商结果,就被埋藏在了诸多的喧闹之中。
其实,“银广夏案”的进展一直都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特别是今年年初银广夏提出股改方案,并在股改方案里把股改与“银广夏案”的赔偿结合起来的时候,市场曾对此予以了极大的关注。而后来非流通股股东与“银广夏案”的诉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的消息,更是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眼球。所以,尽管当前行情的火爆转移了许多投资者的视线,但银广夏公司公布的这个关于民事赔偿的协商结果还是埋藏不得,于是,笔者这就把该结果又翻阅了开来。 从该公司的发展来看,这个协商谈判结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银广夏案”是最近几年来一直压在银广夏公司头上的一块巨石,这块巨石不挪开,银广夏公司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发展。也正因如此,银广夏公司在今年初的股改中就把“银广夏案”的赔偿与股改结合起来,以解决“银广夏案”的赔偿问题,为公司的发展赢得一个宽松的环境。但令人遗憾的是,银广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银广夏案”诉讼人之间的协商谈判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虽然从公布的协商结果来看,在2006年3月14日至2006年4月12日这近一个月的协商谈判中,共有333名“银广夏案”的中小投资者诉讼人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达成了和解,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3,140,105.40元,但却仍有502名原告未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达成和解,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71,176,763.86元。也就是说,“银广夏案”并没有了结,公司的发展还必须面对“银广夏案”的困扰。鉴于银广夏公司目前严重资不抵债,支付这笔诉讼金额达7118万元的赔偿困难重重,因此,一旦这502名诉讼人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判予胜诉的话,那么,银广夏同样还是面临着破产的命运。 那么,谁该对这个难以令人满意的协商谈判结果负责呢?当然不是那502名拒绝接受和解条件的“银广夏案”的原告诉讼人。这些诉讼人不仅在银广夏的造假事件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而且“银广夏案”一拖就是四年,这更是给他们以精神上的巨大损害。因此,面对非流通股股东们提出的每10元诉讼标的赔偿2.2股ST银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的和解条件,他们当然有权利予以拒绝,他们当然有权利继续把官司打下去。毕竟这10元赔偿2.2股的比例太低,按该公司股改停牌前的股价计算,获赔比率约为37%,而如果按股改后的自然除权价计算,获赔比率更是只有29%。这与他们心目中最低的获赔比率不低于60%~70%的心里底线目标相差太远。所以,协商谈判结果不能令人满意,责任不在这502名诉讼人的身上,他们本身就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 笔者以为,应该对协商谈判结果负责的是银广夏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虽然从表面上看,在“银广夏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挺身而出,甚至拿出了3934.5万股银广夏股份出来与诉讼原告谈判,是在为银广夏公司排忧解难。正如这些非流通股股东们所表示的那样,非流通股股东不是此赔偿案的被告,没有法定义务代替公司向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履行任何法律义务,希望包括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着眼于*ST广夏未来的发展,共同实现各方共赢。但这些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实际上,非流通股股东之所以积极地站出来与诉讼人协商谈判,其目的无非是想更多地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因为在银广夏的股改中,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来说,本来是应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但在对价支付问题上,银广夏的非流通股股东却是一毛不拔,扮演了铁公鸡的角色,而是由银广夏公司动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拿出了8430万股股份来支付对价。换一句话来说,这8430万股股份是应该由非流通股股东来支付的。 正是因为在对价支付问题上当了一回铁公鸡的缘故,于是在解决“银广夏案”的民事赔偿问题上,银广夏的非流通股股东们这才假惺惺地站了出来,拿出3934.5万股的股份,试图摆平“银广夏案”的原告诉讼人。这3934.5万股股份较之于银广夏公司转增的8430万股股份少了近4500万股。也就是说,非流通股股东们少拿了这4500万股的股份。实际上,正是为了少出这4500万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们才玩出了各种各样的花招,仿佛真的是要与“银广夏案”的原告诉讼人“共同实现各方共赢”目标似的。 在这里,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假如银广夏股改的对价由非流通股股东来支付,而银广夏公司拿出这8430万股股份来与原告诉讼人来谈判,那么“银广夏案”的原告诉讼人的获赔比例将是每10元诉讼标的赔偿4.79股,按股改停牌前银广夏股票的收盘价计算,其获赔的比率达到了80%。这样的获赔比率完全可以满足502名诉讼人的赔偿底线要求。如此一来,这502名诉讼人不是也可以接受和解了吗?因此,“银广夏案”民事赔偿问题的协商谈判结果之所以难以令人满意,实际上就是因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们极度自私自利的缘故,是非流通股股东们搅了银广夏公司借股改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好局。 所以,作为银广夏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必须对“银广夏案”民事赔偿问题的协商谈判结果负全部责任。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2888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