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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新股发行应推认沽权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16:40 新浪财经

  皮海洲

  不久前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新老划断”拉开了序幕。虽然证监会明确表示,“新老划断”将分三步走,但“新老划断”的闸门一开,新股发行的到来也就为期不远了。

  但新老划断后的新股发行显然应该有别于过去的新股发行。特别是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要有新举措,要改变过去上市公司把新股发行搞成“圈钱”的做法。因为在过去的新股发行里,由于上市公司的包装上市,由于发行价格被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所抬高,以至新股上市后,特别是在大盘低迷之时,新股跌破发行价的现象比比皆是,从而造成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避免这种现象在“新老划断”后再度发生,笔者以为在下一步的新股发行过程中,新股发行应同时推出新股认沽权证,规定在一定的存续期限内,一旦新股跌破发行价,则投资者可按规定的行权价格将股票卖给保荐机构或发行人。

  新股发行推出认沽权证的好处在于,首先是可以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在过去的新股发行中,发行价定得再高,融资额与发行费归上市公司与承销商或保荐机构所有,但跌破发行价后的损失则只能由投资者承担。而推出认沽权证后,则跌破发行价后的损失就必须由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来承担了。其次,有利于保荐机构尽职尽责地工作,促进保荐机构能力的提高。在过去的新股发行里,保荐机构只有利益而并无责任,所以保荐工作往往是有名无实。而推出认沽权证后,保荐机构就必须对新股发行的质量及股价定位负责。如此一来,那些滥竽充数的保荐机构就难以混下去了。其三,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借发股来“圈钱”的做法。按照过去的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往往搞包装上市,上市后玩“变脸”,为此往往把发行价定得很高。但有了认沽权证,一旦股价跌破发行价,投资者有权按行权价将

股票卖给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再想高价“圈钱”显然就是瞎子点灯白费腊。

  不过,鉴于新股发行的特点及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笔者以为,新股认沽权证,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存续期限应不低于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由于保荐制度规定新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因此,新股认沽权证的存续期限应不少于三年。二是,行权价格应以发行价为基准,同时考虑到责任大小问题,确定第一年的行权价在发行价基础上溢价10%,第二年行权价等于发行价,第三年行权价为发行价的90%。三是,考虑到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在新股发行中受益的大小,上市公司应承担70%的认沽权证份额,保荐机构承担30%的认沽权证份额,二者相加,认沽权证的总份额应与新股发行数量相等。而行权顺利为先保荐机构,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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