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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为何放宽发行股票的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16:08 新浪财经

  韩强

  4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既然是征求意见,就应该允许评论,提出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这个征求意见稿明显地倾向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虽然其中也有保护公众投资利益的词句,但是流于表面形式。例如,上市公司如果像通海高科那样虚假上市如何赔偿?上市公司不遵守承诺怎么办?没有任何说明。

  众所周知,A股市场的公司质量较差、管理不严,信息披露不全面。本来应该严格条件,但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竟然取消了此前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时要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管理办法》取消了上市公司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融资的时间安排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在实质上是有利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也就是说连续3上的微利公司也可以上市。上市公司两次新股融资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这些实质的内容,都是有利于大股东的。

  配股与增发概念混淆,《管理办法》的配股规模仍然延续了现行的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30%的要求;但是增发条件很宽。所谓配股,包括流通股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必须出资按照10比3的比例认购,尽管出现大股东放弃配股的情况,广大投资还可以看得清。但是增发却是大比例地向公众投资者增发。实际上目前A股市场上盛行的是增发,大股东根本不参与。

  在《管理办法》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这是空话。因为只要搞增发,大股东就溜了。

  我们认为,《管理办法》是在券商(包括所谓证券界人士)和上市公司中事先征求意见而拟定的,反映的是券商、上市公司的利益。例如券商不再承包,允许发行失败等等。

  事实说明我们证券市场的管理者仍然在忽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首先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市场成熟的表现。《管理办法》说明我们的管理者不成熟,尤其是忽视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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