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保护投资者权益还须更务实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5:26 新浪财经 | |||||||||
皮海洲 1月12日,又一份打着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出台了。不可否认,这份名为《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文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确实出台了一些新鲜的举措,比如,再融资预案说明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董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等。不过,如果投资者就此认为
首先是《指引》能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问题。应该说,在我们的股市里,投资者的权益之所以得不到保护,关键不在于制度的缺乏,而在于相关的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实际上,在我们的制度库里,还是有不少制度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但由于这些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或者在落实中走了样,以至这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如同一张废纸。因此,尽管如今出台了一个中小板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指引》,但最后能否全面贯彻落实,投资者的心中恐怕很难有底。 其次,对违反《指引》有关规定者,缺少有效的惩处措施。与投资者对《指引》能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担忧相呼应,《指引》对违反规定者实行的是和风细雨般的说教,并无严厉的惩处措施可言。比如,约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措施,情形严重的,对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揭示。对于这样一些挠痒痒似的举措,如何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震慑力呢?又如何能保证《指引》的贯彻落实呢? 第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指引》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务虚”多于“务实”,以至某些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形同画饼充饥。 比如,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实际上并不能保证投资者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如作出规定,强制上市公司每年将利润的30%拿来进行分配。又如,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实际上依然解决不了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仍然难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公平地获得信息。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只是“一歉了之”,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再如,颇具新意的再融资说明会,实际上只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增加了一个过程而已。通过这个说明会来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这些看起来更象是走过场,是上市公司方面的“一言堂”;而至于投资者对再融资方案有什么不同的意见与看法,似乎与这个再融资说明会无关,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样的再融资说明会并无实际意义,有亦等于无。 再如,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对独董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等。按照这样的条款,中小投资者虽然拥有了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但却并不能保证候选人的当选,真正能决定候选人能否当选的权力还是在大股东的手上,因此,这种提名权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意义不大。而至于对独董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同样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可言,因为最终能决定独董去留的基本上还是大股东。因此,在独董的罢免问题上,不如将独董的任免权直接交给中小投资者,否则这种罢免提议仍然还只是一种形式。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2888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