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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设立证券法庭很有必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18:45 新浪财经

  皮海洲

  据1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报道,上证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日前建议设证券法庭。陆文山指出,“两法”的修订较好地架构了合理的公司证券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调解和仲裁机制以及专门的金融、证券法庭或者法院,以便在整体上提高争议解决的质量和效率。笔者以为,陆文山总监的建议,是与证监
会的准司法权相呼应的,设立证券法庭在当前来说很有必要。

  实际上,早在两年前笔者就提出了设立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的建议。虽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一建议并未得到采纳,但如今看来,在证监会拥有了准司法权的背景下,设立证券法庭更有必要。

  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

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以准司法权,而证监会近日出台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也对准司法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要赋予证监会以准司法权呢?那就是在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上,没有准司法权的证监会往往处于一种无能为力的状态。由于证监会没有准司法权,而只能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查封,这种做法不仅程序复杂、时间长,等手续齐备去冻结的时候,账户里面的资金早就被转移了,即使最后冻结了,也起不到实际的效果。而且,由于不同的原因,券商、上市公司都是地方的,由于“司法地方化”,各地证监局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冻结账户时,往往也得不到对方的有效配合,这就给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带来了难度,给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也正因如此,为了有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新证券法赋予证监会以准司法权。

  然而,证监会的准司法权能否发挥作用,除了证监会本身需要依法办事外,更取决于公正的司法权力,需要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现有的司法部门显然是难以胜任这一职责的。其最明显的表现是,一些证券民事案件迟迟得不到受理与审理,而从极少数已审理的证券民事案件来看,也难以起到伸张正义打击犯罪的目的。而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一方面是证券案件的专业性较强,现在司法部门的相关人员素质难以跟上;另一方面则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也正因如此,由现有的一些司法部门来审理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很难相信它们能够对证监会的准司法权问题的行使提供有效的支持。如果法院仍然拒绝或拖延受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仍然拒绝或拖延小股东的集体诉讼制度,那么,证监会的准司法权就会流于空泛。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设立专业的证券法庭应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比如,在证监会与两个交易所所在地共设置三个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由两个交易所所在地的证券法庭负责一审,而二审则由证监会所在地的北京证券民事法庭受理。此举不仅可以统一审判的尺度,显示法律的公平公正;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它对于证监会新近获得的准司法权也可以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从而使得证券法庭与准司法权二者之间相互辉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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