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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上市门槛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8:02 新浪财经

  皮海洲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股市的生命线。特别是经过了最近几年的大熊市,不论是投资者还是管理层也都对此有了深刻的认识。也正因如此,不仅近年来市场上一直存在着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呼声,而且管理层也为此作出了不少的努力。如近日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就是这种努力的重要成果之一。

  应该说,证监会的《意见》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实具有积极的意义。比如,对于困扰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大股东占款问题,《意见》就提出了明确的界限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对于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属于国有控股股东的,将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属于非国有控股股东的,有关部门将对其融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意见》的出台显然是有利于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

  但《意见》显然不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问题的灵丹妙药。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新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意见》就不曾涉及到。而这个问题却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应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我们一方面强调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另一方面又将一些低质量的新公司推上市,如此一来,这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如何能够提高呢?而实际上,当前沪深股市正面临着这样一种尴尬的境地。

  这种尴尬来自于最近审议通过的新《证券法》。虽然在证券市场里,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可在新通过的《证券法》里,新股发行上市的门槛却是大大降低了。这种门槛的降低最明显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之一,对新股发行上市的总股本规模降低了。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而在新的《证券法》里,这一条件降为了“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上市公司总股本的降低,这不仅意味着有更多的企业可以到股市里来发股上市了,而且更意味着上市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在降低。之二,对新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也降低了。根据原有的法律规定,企业要发股上市,公司必须“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同时“公司预期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但根据新的证券法,这样的硬性规定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以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这样的软指标。而与此相适应的是,新股发行的审批权也由证监会下放到了交易所。如此一来,这新股发行的质量又如何得到保证?因此,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角度而言,新《证券法》这种降低上市门槛的做法,绝非是投资者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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