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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春:农产品方案对股改全局的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18:19 新浪财经

  叶永春

  股改试点就要结束,整个股改进程已到马上要全面推开阶段,对此,人们是否做好了迎接股改全面推开的思想准备?

  遗憾的是,现理论界还未及时去总结试点的经验与教训,更多的是继续在埋头研究
,对价应是十送三股合理?还是十送四股合理?等等。因此,当一股不送的农产品(资讯 行情 论坛)方案一出台,即引起一阵惊奇,且观点截然对立。

  农产品方案确有新意,但本文无意对之作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笔者关注的是从该方案的特殊性中,如何找出带普遍性的东西——对股改全局究竟有什么指导意义?

  谁来承担股改后流通市值可能损失的风险

  现规定股改后复牌不除权,但参与第一批股改的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改获得的对价,一复牌即被市场予以自然除权,而且,随着大盘下跌,不可避免出现“贴权”。

  现规定股改后,非流通股要到十二个月后才能部分上市流通,这本意是为了缓解扩容压力,但同时却有使两类股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然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股价涨跌与控股方还是没有多少直接关系,这与股改初衷相违背。因此,在股改后一年时间内,因大盘下跌引起流通市值损失的风险,只能继续由流通股股东来承担——这正是股改试点暴露出来的要害问题!

  毋庸置疑,股改启动后的股指下跌,既有股改因素,也有其他因素,问题是引起股指下跌中,股改因素应占多大比重?这又是难以量化的。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尽管股改不是造成股指下跌的唯一因素,但在股改后的一定时期内,流通市值可能损失的风险,不应由流通股股东来承担,而应由有权提出对价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来承担!为什么?很简单:因为,非流通股要流通,决不能通过牺牲流通股股东利益来实现;因为,流通股股东是分散的弱势群体,要特别保护;因为,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获益更大;因为,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但有道义上的要求;因为,公道自在人心;因为,长远利益要重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须服从全局利益;因为……

  谁来承担股改后流通市值可能损失的风险?农产品方案作出的回答是:将赋予所有流通股股东,股改实施日起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以每股4.25元(按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3.55元计算增加26.87%)的价格,将各自所持农产品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的权利。风险由提出对价方案的控股方来承担,这就是农产品方案与众不同的亮点!这就是农产品方案对股改全局的指导意义所在!

  现股改试点规则,恰恰忽视了股改后流通市值可能损失的风险,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是客观存在与无法回避的!如果不能予以果断解决,势必会给股改全局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事实也是如此。如何回答与解决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股改能否顺利进行,决定着股改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值得监管层与理论界在试点总结时高度重视。

  股改政策应鼓励长期持流通股

  上千家上市公司情况不一,农产品方案不可能被照搬照抄,但它体现出的那份对流通股股东责任——由控股方承担股改后流通市值可能损失的风险,给其他股改公司起到了令人信服的表率作用。每个想赢得社会尊重的股改公司控股方应想方设法,主动承担起这个不应由中小股东承担的风险。如果每个股改公司义不容辞担当起这份责任,那必定能极大提高市场信心,何愁股市不会走牛?何愁股改不能成功?

  可是,股改公司控股方的觉悟都会很高吗?我们不能幼稚的将希望寄予此。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层从股改全局出发,从中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大局出发,顶住压力,排除干扰,统一要求股改公司必须在对价方案中,体现出对流通股股东的责任——承担起股改后流通市值可能损失的风险,并且,明确对违反承诺的制裁措施,以取信于民。仅仅增加个可流通底价,或承诺股价低于某一价位进行部分增持,这些都是不够的,解决不了股改后流通市值可能损失的风险,不应由中小股东承担这个问题。

  股指下跌,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改获得的对价会消失殆尽;只有大盘上涨,对价才不是画饼。因此,作为监管层,必须对规则加以改进,使政策确实起到鼓励流通股股东长期持股的作用,使他们得到能从长期持股中获益的明确预期,从而形成市场赚钱效应,吸引场外资金进场,这难道不是监管层启动股改的一个重要因素?

  道理是显而意见的,问题是监管层在总结试点工作时,是否能认识到农产品方案对股改全局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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