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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贤涛:股改存八大非 宜快刀斩乱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7:17 新浪财经

  熊贤涛

  一大非:在非市场大前提下进行市场化的谈判—弱主向自己的打工仔行乞。转A由政府部门在缺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在屡试屡错中强行推进,先出台有利于大股东的政策,在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下进行所谓的市场化谈判。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对价不可能公正、公平、合理。不如国家公正拍板。

  非流通股东与对流通股东谈判弊多利少,也可以说百害无一利,流通股东首先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一是容易再次滋生腐败。非流通股东公关基金高层人员以及政府权力部门。二是耗费大量的时间、钱财、人力等社会资源。所有股转A完成,仅保荐费一项就要花40亿。三是投机资金获内幕消息介入、炒一把走人,轮炒、投机转A股。四是对价补给对象不实。五、大股东为获通过潜入流通股。社会成本太大。

  二大非:三分之二流通股东的高级打工仔决定另三分之一流通股东的利益—权利人与表决权错位。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经历部分开发商的黑社会行为后终于拨乱反正市场化。大家知道,三分之二拆迁户并不能决定另三分之一拆迁户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方案。流通股东对价自己不能决定,由别人来定,岂不是市场化的怪胎?如果国家站在公正、公平、合理的角度,确定一个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对价标准,即使中小投资者少亏损点,让大股东得点利也未尝不可。

  三大非:高级打工仔决定国有资产的卖价,另一部分高级打工仔决定流通股东是否接受对价—喧宾夺主。在目前中国股市流通股东分布状况下,国有资产高级打工仔向另一部分高级打工仔输送利益,以求过关。难保不出现象健力宝张海之流,经济实力强大的私人股东向国企高级打工仔输送利益,以求多送,贱卖国资!转A应该由国务院拿出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对价标准以及确定对价给受对象。

  四大非:转A对价比例显著不公平、不合理,一方暴利,一方巨亏!---方案通过猫腻多!目前试点公司的大股东获暴利,流通股东巨亏,确有大股东抢劫流通股东之嫌。反过来让大股东巨亏,流通股东获暴利也不行,那才真叫国有资产流失。流通股东巨亏,流通股东居然投赞成票,世界难见之怪现象!要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合理原则,还得由国家确定对价比例。

  五大非:转A对价给受对象不恰当—张冠李戴。试点方案还没有一个体现了真正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相反,投机资金、现入市的资金渔人得利;大股东为获通过潜入流通股;对价给受对象严重不实。其危害是试点股票方案实施前期, 其股票热炒一把,对价实施后,投机资金出逃,对价白送给了投机资金,股市又回到原地。

  六大非:政府收回银蛙,捞起铁蛙,中小投资者成了解决股权分置这口大锅中的水煮青蛙!自2001年6月国有股减持---全流通---解决股权分置---到2005年实质性的转A。

  期初就有专家学者提出全流通要避免温水煮青蛙,银行资金这只银蛙在1800点上方飘逸,国企资金这只铁蛙在1600点上方胜利大逃亡逃,几千万中小青蛙奄奄一息地漂浮在热水中被熬煮了五年多!券商这只病蛙支撑不住,死的死,伤的伤。目前股市的整体价格调整已远远超出了股市自身运行规律,也远远超出了股市制度缺陷导致的系统风险调整。可以肯定迄今为止,转A已造成流通A股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

  七大非:政府部门职能异化---宏观调控脱离市场的官本位,微观经济只顾重圈钱的低级资本家化。政府部门应着重建立好的市场环境,制订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修正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纠正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

  企业圈钱--企业成公众公司--无人管公司--企业高管洗钱到自己口袋没有约束--企业亏损--巨亏--国家投资和公众投资被吃--转卖!

  尽早出台对第一大股东责任标准惩罚机制,从制度上让大股东积极、主动、自觉把上市公司经营好。如第一大股东挪用、占用、强取、转移、盗窃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资产。一经发现,净资产大于或等于1元的,按金额以一(元)罚十(股),净资产低于1元的,按金额以一(元)罚[10/净资产]股,由上交所或深交所强制性直接注销第一大股东的股票冲抵。

  八大非:平准基金进市,政府拿钱托市。解决当前股市危机,不需要国家拿钱,只需要国家出政策!三中全会给了农村一个好的政策,深圳的发展也是得益于中央给了一个好的政策。简单的输血措施诚如官员们所说“都只能是饮鸩止渴、泥牛入海”。“转A” 对价比例从市场检验结果看,国家应该直面股市危机,迅速、果断制定“公正、公平合理的对价比例和给受对价对象”的方案。

  目前宜快刀斩乱麻。

  方案如下:

  (一)、先确定对价补给对象(不给投机资金投机机会)如:

  1、2001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股票,统一以2001年年报登记的流通股东为准。

  2、2002年1月1日至今上市的股票,统一以2005年一季度季报登记的流通股东为。

  (二)、对价比例(体现公正、公平、合理):

  如方案一:按发行价(A)除以发行时的8折净资产(0.8B),即A/0.8B,非流通股东按此比例送股流通股东。(目前建行就是8折净资产卖股给老外。)

  或方案二:1、非流通股/流通股≧2,按10:10,非流通股东送股流通股东。

  2、1≦非流通股/流通股<2,按10:8,非流通股东送股流通股东。

  3、非流通股/流通股<1,按10:5,非流通股东送股流通股东。

  两种方案可选其一。

  对于上市公司质地的优劣,不应成为第一大股东讨价还价的借口,无论上市公司质地的优劣,其价值已经在发行时得到了体现,在二级市场股价也会得到体现,而不应该在“转A”过程中要求流通股股东再给一次溢价。

  (三)、送股时间(公布方案前休市):

  2005年8月31日,一次性送股,不搞分期分批,避免投机资金轮流炒作。

  (四)、其它:

  1、2005年8月31日,盈利且净资产达1元以上的非流通股即可流通。

  2、亏损股扭亏为盈且净资产达1元以上,一年以上后方可流通。亏损股第一大股东也可以再通过自我缩股等方式达到扭亏为盈且净资产达1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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