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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方案征文:长电至少应10送3.5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17:41 新浪财经

  长江电力流通股股东 唐正林

  (持股数量:18020股)

  我门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理:

  由于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非流通股相对于流通股有一个流动性折价,流通股相对于非流通股有流动性溢价,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的股价一般应低于流通股的股价格。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有的股份将有相同的价格,原流通股的流通溢价消失了,原非流通股的折价也消失了。因此,要股权分置改革,需要由非流通股股东给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支付对价的金额(或送股股份)应当使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均不发生损失,即:公司总市值(非流通股市值加流通股市值)、非流通股市值和流通股市值这三项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均保持不变的原则。对价的高低与现有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值、现有流通股股价与非流通股股价的差值成正比,长江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非流通股股东如以股份的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则流通股股东每10股至少应获得3.5 股。计算方法如下:

  1.设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价为:4.30元/股,该价格是长江电力首发流通股的价格,非流通股已经获得两次分红达0.30元/股,加上参考其上市前1.55元/股的净资产,4.30元/股的价格已经溢价196.77%((4.30+0.30-1.55)/1.55=196.77%)。因此以4.30元/股为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价已经不算低。

  2. 设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价为:7.80元/股。该价格约是长江电力6月17日停牌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与长江电力股价一年多来长期维持在8.10元/股以上相比,该该价格已经很低。因此以7.80元/股为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价已经不算高。

  3.设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股份数量为:A。

  4. 长江电力在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量分别为(万股):553000和232600。

  5.计算公式为:553000*4.30/(553000-A)=232600*7.80/(232600+A)。解得:

  A=(553000*232600*(7.80-4.30))/(553000*4.30+232600*7.80)=107389.80(股)。

  6.每股流通股应获得的对价股份数量为:

  107389.80/232600=0.4617(股)。

  上述计算就算把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价设为:5.00元/股(在4.30元/股基础上再溢价16.28%)。计算出的每股流通股应获得的对价股份数量也应为:0.3381(股)。

  因此我门认为长江电力的流通股股东每1 0股至少应获得3.5股的对价。

  对价是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支付了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就获的了流通权,无论是否长期持股,非流通股都变成了流通股,这才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

  至于“股权分置改革应保证流通股股东即期及长远利益不受损失”、“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应将股东的即期利益与提升公司质量和考虑公司长远发展”、“采取措施提高每股收益”、“稳定股价”、“提高利润分配比例”、“长期持股”等这一切,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支付了对价)后,非流通股已经变成了流通股,已经同股同权,原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将同时公平地获得上述利益所带来的资产增值、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不存在谁占谁的便宜。将来股价的不稳定,对全体股东都是不利的。

  长江电力的讨论方案中,其实质的对价方案就是10送0.78股,同时以6元/股进行配股。已经让人感到气愤的所谓10送1股。也不过是向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那儿学来的先转赠后送股的10送10股把戏,长江电力接着玩这种障眼法,实在有损国资形象。

  对价是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对价的高低与现有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值、现有流通股股价与非流通股股价的差值成正比,与长江电力提出的其他所有“承诺”毫无关系。

  长江电力提出的其他所有“承诺”以及公司业绩,当前股价,是否套牢流通股等等,只是股票市场过去和将来估值变化的主要因素,与对价无关。

  至于国资的最低持股比例以及长期持股“承诺”等,这些都是国资部门自己的“战略考虑”,都改变不了现有非流通股将变成可流通股的事实,所以必须支付足够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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