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广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公地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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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16:10 新浪财经 | ||||||||
(The Things of Commons in Credit System) 程广云 摘要:信用建设事关经济发展。本文在分析信用建设领导权和信用从业机构的公地现象的基础,提出了解决上述现象的办法和建议。
关键字:信用 公地 1968年英国哈丁(Garrett Hardin)教授提出“公地悲剧”的概念,说的是在公有的草地上放羊,每一个牧民都想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牧场最终因过度放牧而成了不毛之地。公地悲剧说明:“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而且没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造成的结果是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枯竭。 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公地现象。之所以称为现象是因为它还没有酿成最终的悲剧,还有可以改善的机会。 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权的公地现象 信用体系是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某个政府机构来领导信用建设也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就是在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权上出现了“公地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三个部委都在争夺信用建设领导权。 如果在百度上搜索“信用”,就会出现“争掌中国信用体系领导权 商务部高调盖央行”、“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权之争”、“商务部央行争当信用体系老大”等文章。从文章中可以看出,这三个部委各有各的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理由是:银行信贷征信建设是整个征信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点。银行既是主要的征信信息来源,也是征信市场的主要需求方。国家发改委的理由是:国家发改委是我国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能力,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国家商务部的理由是: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该是在政府指导下的商业模式,应该由一个不直接参与交易的中立机构来运作;因此最好由商务部控制和管理的一个商业化运营机构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央行已经建成了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而且曾牵头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和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国家发改委中的原国家计委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过诸多尝试,浙江、安徽以及武汉等地形成了一批计委背景的信用体系模式,原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而商务部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是国家“金关工程”的主干网,该网在全国97个城市建有网络节点,而且与国家各部委、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已经实现了全面联网和数据共享;且全国市场整顿和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就设在商务部,它目前负责全国信用体系相关工作。 信用建设你想领导,我也想牵头,但是谁也无权阻止对方的行为,这样“信用建设”成为一块“公地”,导致的结果就是大家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尽情地“建设”,争取养更多的羊来吃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在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又开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并计划在将来交由类似银联的公司独立市场化运作。国家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启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中心”项目,并计划用五年时间打造中国最大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国家发改委开展了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要实现信用数据的在全国内的互联互通。 信用建设领导权的公地现象一方面将造成重复建设、社会资源--尤其是资金--的大量浪费、沉默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多头管理,造成信用中介市场--信用从业机构--的混乱,信用从业机构的婆婆多了,谁的话都听,谁也不敢得罪。 二、信用从业机构中的公地现象 从信用建设的中间环节--信用从业机构来看,公地现象主要体现在信用从业机构从业资格和经营范围上。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信用从业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规定,信用行业成为一个无门槛行业,只要你想做信用,注册一个公司即可。从大家耳熟能详的几个公司: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贸远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征征信咨询有限公司等可以看出: 公司名称五花八门:信用管理、征信、资信、信用咨询等多种多样。有的名称,若非业界人士,看不出做什么。 注册资金多少不一:最大的注册资本才超过5000万,大部分在1000万以下。 经营范围与经营原则混乱:有的仅根据客户委托进行信息调查、有的不管有无委托都进行信息积累;有的努力保持自己中立第三方的地位,有的采用信用+担保的形式;有的仅从事企业信用方面的业务,有的企业信用业务个人信用业务都做;有的仅从事区域性的,有的做全国的;有的仅提供信用报告,有的咨询、追帐都作;有的只要挣钱什么都做,有的执著地向着国外信用局的模式发展;……。, 其他诸如从业人员资格,服务标准等更是没有规定。 “信用市场”成为一块“公地”,你能进入,我也能进入。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限制,失信于上游客户、下游客户的事情将屡有发生,最终信用公司在用户眼中臭了,稚嫩的中国信用行业毁了。 三、对以上问题的建议 信用建设必须进行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信用建设初期出现上述现象也在情理之中,毕竟任何一个行业必然会经历兴起时的喧嚣。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找到解决方法,取出杂音,使喧嚣变成旋律。 (一)关于信用建设领导权的建议 之所以出现领导权之争,是因为信用建设领导权还没“主”。因此建议国务院尽早明确建设领导权和建设模式,改变目前大家都有权管、又都没权管的局面。央行有关人士也承认:“目前在征信体系建设上,还需要国务院出台具体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分工。” 要明确建设领导权,首先要明确我国的信用建设采取哪种模式。其实,笔者认为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只要能将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起来就好,哪种模式都有可能成功。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五种建设模式中的一种: 1、央行领导模式--—一枝独秀。央行牵头进行建设,以央行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的雏形进行扩建,由一个独立的公司进行市场运作,向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种用户提供信用报告服务。目前包括今后出现的其他信用公司作为央行系统的卫星公司,一方面这些信用公司为其提供银行信贷信息以外的信息,如司法信息、其它欠费信息、各种变动信息等,另一方面这些信用公司在注册地及其周边地区开展一些特色服务和信用报告以外的产品服务,如信用咨询、培训。 这种模式的优点:依靠央行的现有系统可以减少前期投入;央行作为牵头单位可以强制银行输出信贷信息并在银行系统内推广应用信用信息;为信用公司的信息找到了一个稳定的金融用户;央行公司与其他各信用公司在产品与服务上有明确分工,不会产生恶意竞争。缺点:容易造成央行对信用服务市场事实上的垄断;央行在个人信用建设方面优势独特,在企业信用方面优势不足;目前或者将来的信用公司很难做大做强,仅能在区域内发展;在信息提供价格上央行一家说了算,众多信用公司的利益无法保证。 2、发改委和商务部领导模式--—遍地开花。发改委或商务部作为牵头单位,各省市建立各自的信用公司采集本省市的信用数据并在本地经营,各信用公司通过各省或全国的交换中心进行信用信息的商业交换。 这种模式的优点:领导机构地位较中立;借助各省市的力量将信用公司建起来,能够最快速地形成信用体系的雏形;全国信用建设步调比较一致,能够较快地在目前反映较多的流动人口、分支机构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发面发挥作用;能够利用原有建设成果与经验;利于各信用公司专注于信用服务与产品的研究,信用公司可以根据地方特色寻找业务突破点。缺点:信用公司开拓全国市场受限;不利于从国家角度对信用风险和数据进行统计与研究;信用公司规模均不大,容易遭受国外公司的收购危机。 3、行业协会领导模式--—起头并举。各行业协会作为牵头单位,业内企业投资组成的公司负责建设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并仅在本行业使用。 这种模式的优点:对行业问题的解决更具有针对性;信息采集与使用更灵活,行业特点更突出;企业提供和使用信息的积极性提高;信用体系的威慑作用发挥得更强,圈内的企业和个人都更珍视自己的信用。缺点:信息在行业间流动难度增大,人为造成壁垒;由于无法引入本行业企业、个人在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本行业企业防范风险防范能力受到局限;行业协会的协调力量与强制力弱。 4、纯监管模式—百花争鸣。依靠国家出台的信用相关法规,各政府部门仅实行自己的监管权利,不直接参与信用机构的组建。各种背景的信用公司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主经营、自由竞争,一切靠商业利益来驱动。 这种模式的优点:目前信用业内的各种抱怨随之而去;完全依靠市场决定了信用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针对目前的情况,笔者建议政府部门进行信用建设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信用建设首先要满足自身需求,不要盲目地贪大求全。没有哪家公司敢说能吃掉整个中国的信用市场。 2、要做好信用建设规划,且规划要切合实际、具有可实现性。没有规划,盲目上阵只能造成更大的浪费。 3、资金投入要稳、实,切不可类似当年电子商务使劲烧钱。设备投入要循序采购、升级,不用一步到位,要考虑设备投资的保值。 (二)关于信用从业机构的建议 不论是政府机构进行信用建设还是信用从业机构进行信用服务,都需要立法来规范。这方面已有很多文章进行论述,笔者在此谨建议对以下问题加以约束: 1、信用从业机构的从业资质 2、信用从业机构的经营范围与经营原则约束 3、信用从业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 4、信用产品与服务标准与流程 参考文献: 1、争掌中国信用体系领导权 商务部高调盖央行 夏欣 中国经营报 2004年03月07日 2、两个系统难“兼容” 商务部央行争当信用体系老大 王凌旭 北京现代商报 2004年03月02日 3、信用缺失导致坏账飙升 央行个人征信体系上路 李博 中国经营报2005年01月24日 4、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权之争 :发改委、央行、商务部抑或“国家信用管理局”? 覃爱玲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3年08月0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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