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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刚:按出资额缩股全流通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16:44 新浪财经

  小刚

  连续五年的下跌,中国股市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恳请党和政府拿出的勇气和魄力,公正、公平、依法解决股市顽症,使中国的经济在和谐社会中发展和腾飞。现提出一个公平合理有法可依方案。就是: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

  主要内容就是:

  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按出资额缩股,缩股比例为:上市发行价(考虑送配分红因素)/上市时每股出资额,经股东大会及政府审批后,上市流通。---简称: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

  一、按出资额缩股,就是要非流通股股东按股票上市流通的价格要约--上市发行价,出资到位。

  股票上市发行价,是经政府核准的,上市公司在契约中明文规定了的股票上市的价格要约。只有同意并履行了这个价格要约的股票,才可能上市流通。通过配售,千里挑一的流通股股东遵守并履行了这一要约。这个要约的重要性体现在:只有按上市价发行的股票在流通。

  股票上市发行价,在事实上,就是流通股股东的每股出资额。只有流通股股东按股票上市发行价履行了出资义务后,股份公司方告组成并在审批后上市流通。

  非流通股股东股票,平均到每一股的出资额约1元钱左右(人民币,均以A股为例)。这个出资额,只保证了非流通股股东从原来的企业(或公司),进入在法律意义上全新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后,按股票享受了除上市流通以外的权利义务。这也是股市的现实--非流通股股票未上市。

  全流通股权分置,减持......,名称虽不同,其实质都是:非流通股股票要上市。而股票上市发行价就是一个重要的价格要约。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在法律主体上是平等的。股票上市时的各项要约,双方都要遵守。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改变规则。非流通股股票要上市,你就要履行你自己制定的股票上市的价格要约,出资到位。这样才能跨越上市这道门槛。

  党的十六大及党的关于经济工作的决议,文件;宪法;经济合同法等各项法律;直至具体的股份公司法,都明确了各种经济成分,主体是平等的。在保护国有资产,集体财产的同时,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因已经有较多人论述过了,就不具体引用了)。因此,所有股东在同一市场身份一律平等,行为按同一规则规范,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在与非流通股股东尽同等义务后,才能享受同等权利。

  综上所述:按股票上市发行价出资到位的股票,就上市流通了;没按股票上市发行价出资的,就没上市流通。因此,非流通股股票要上市---即:非流通股的股东要跨入流通市场这个门槛,也应遵守并履行股票流通价格要约。按上市价补足出资额。然而让非流通股股东拿钱出资,是不现实的,所以要依据出资额和所持有的股数,缩股,使得出资到位。在与非流通股股东尽同等义务后,才能享受同等权利。

  非流通股股东按出资额缩股后,使得每股的出资额与流通股股东相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同股同价,同股同权。按出资额缩股后,就将双方都置于同一起跑线。非流通股股东在帐面上返还了侵犯流通股股东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规则。

  二、谁是赢家?

  政府是大赢家:

  1、“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的方案,最独特的优点是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不存在纠偏的问题。在当年对股市应不应该有,还存在疑问的情况下,部分上市流通,也是摸石头过河。随着股市发展,在不改变原有政策法规的情况下,稍作新规定,即可解决问题。另外在手续上已有先例,容易接受-----例如工商局在接受注册时,就允许资本金一段时期内逐步到位(当然,总不到位就是虚假出资罪了)。股票流通问题上,资本金逐步到位也符合法规。所以,那些说非流通股是毒瘤等等非议,就可以休已。将来从历史的角度回过头看,政策是连贯正确的,只是在不同阶段,逐步推出而已。

  2、第二个独特的优点是:保持了股市运作的连续性。“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可以解决以前上市的股票全流通问题,同时,也可以在现在和将来继续采用部分流通的发行办法,控制融资规模。只需规定出出资到位的期限,在经审批即可。

  3、第三个独特的优点是:符合惯例,标准统一,规则简单。

  4、“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在股市低迷时出台,由于非流通股股票缩股后的成本推动,将有利于股市恢复上涨。从博奕角度看,缩股后,即将上市的非流通股每股的新成本--就是到位的出资额(也等于发行价),低于市价时,卖出就亏损,就是割肉。只有股市上涨,才能在转让中盈利,这将大大的推动股市上扬。股票市价高于发行价应该是正常的。

  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出资不到位,就想以市价减持,市场唯一的选择就是下跌,股价将跌到非流通股股东手中的股票的出资额成本区,这样才能防止非流通股股东在市场上牟取暴利。这可不是一千点能止得住的。崩盘的结果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双输;国外资本将乘虚而入,在极低的价格上将我国几十年的成果一掠而空,这种事情已在一些国家出现,真不希望看到在中国重演。

  5、赢得民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中小投资者。

  6、没动用“真金白银”,也没掏大股东的钱包,在帐面上就返还了流通股被摊薄的利益。

  7、“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股市的市盈率,各公司的每股收益率。净资产,都将大幅改善,从实质上促进股市恢复性上扬,政府将在税收,融资方面收获巨大。

  广大中小投资者也就是流通股股东,总的来说就是付出巨大代价后惨胜,在以“缺胳膊少腿儿”为代价的抵抗后,从股价的上升中,挽回一些损失;在上市公司的帐面上流通股的含金量也上升了。不管怎么说,也是赢家。

  非流通股股东应该说他自己的东西没有损失,只是把原来侵吞的吐出来一些(体现在缩股比例上)额外想多得一些是不太可能了,恐怕得另想办法了。非流通股股东只是在帐面上调整双方的利益,并没有拿出真金白银补偿流通股股东。仍有大股东的地位,继续掌控公司(当然股数少了)。其他好处还有:在“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后,解决了资本金退出市场的问题。当然,还和原流通股股东一道享受股市上涨带来的收益。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没输。

  “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方案,两方赢,一方没输。

  三、谁有权力让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按上市发行价缩股?

  指望非流通股东自愿的按出资额缩股,是不现实的;与流通股股东谈判解决,就像运动员用谈判定胜负一样不可能,要靠规则来规定,靠裁判来监督执行。需要制定和公布相应的政策法规。相信党和政府一定能公正合理,依法解决股市问题的。恳请党拿出当年土改的勇气和魄力,把被大股东侵犯的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返还给公众投资者。使中国的经济在和谐社会中发展腾飞。

  四、“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方案一些细节:

  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按出资额缩股,缩股比例为:上市发行价(考虑送配分红因素)/上市时每股出资额,经股东大会及政府审批后,这部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简称:按出资额缩股上市流通。

  1、出资额和股数以公司上市时的契约为准;变动的,有分红送配的,倒算还原。得出缩股比例。使每股出资额与流通股股东的出资额相同,即:达到上市发行价。

  2、方案要经股东大会或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通过。

  3、经政府部门审批后,逐步分批实施。

  4、应该强化法制,打击造假,对于“把破棉袄当成古董”注资给上市公司的应依法严惩;对恶意低于成本倾销非流通股股票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追究当事者的渎职行为。

  5、非流通股股票上市时公司的经营现状应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保持政策连续性。鼓励了那些搞得好的公司。公司经营现状已不符合上市公司的连续三年利润等指标的,不得上市流通。

  6、也可以允许大股东按流通标准注资(即补足资本金)。并经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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